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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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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未实际接触酿车祸是否构成保险事故?
[案情]
2012年12月2日,被告张某驾驶小汽车从萍乡市某小区驶入320国道时,遇原告马某驾驶一摩托车直行,由于被告无避让迹象,加上原告车速较快,眼看就要两车相撞之时,原告为避让被告的车辆而紧急制动导致摩托车侧翻,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原告和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因被告张某的小汽车在被告萍乡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马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5万余元,并由被告萍乡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分歧]
两车未实际发生碰撞,一车因紧急避险摔伤致残是否构成保险事故?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保险事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作出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某属正常拐弯行驶,是原告车速过快,看见前方有车进入国道而不减速行驶造成的,两车未接触也没有实际发生碰撞,原告马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不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依法不予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保险事故。被告张某的车子拐弯时不注意观察国道上直行的车辆一直往前开,原告马某为避让被告张某的车辆采取紧急制动导致摩托车侧翻,造成原告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认定,该交通事故由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承担同等责任。所以,应由被告张某作出赔偿,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张某投保的车辆未与原告发生碰撞,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因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各自驾驶机动车辆是在道路上行驶,原告马某为避免两车相撞采取紧急制动导致摩托车侧翻,造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并确定由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不是交通事故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该抗辩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