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jtlsh.com 东莞交通事故律师提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不服交通责任认定书而起诉,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19日,被告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2001年6月7日3时28分发生在某国道上的一起联合收割机与一对行大货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作出了加盖 “×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称《认定书》):联合收割机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原告某公路局在上行道进行道路维修施工,驶入下行道,与大货车相撞。“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原告未按规定在维修施工路段设置明显规范的车辆导向标志和混合路段的锥形分道标志,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负主要责任;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大货车驾驶员崔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本案第三人之一)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次要责任;其余四乘车人(二死二伤)无责任。“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被告的“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原告不服,经重新认定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事发已近四年,原告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迟来的《认定书》,其作出程序违法;原告不是施工单位,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认定书》。
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认定书》的制作未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持《认定书》。
第三人霍某等五人(潘某的近亲属)支持被告的意见。
第三人崔某未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通过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活动,将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提取、固定为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然后以该部门的名义,依照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顺理成章地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作出的《认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其提出的维持《认定书》的答辩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40日内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