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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离婚约定债务由男方负责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仍需承担

夫妻离婚前对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近日,嘉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两被告虽已离婚,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作出由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202000元,并由被告李某某前妻胡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22日、5月24日,被告李某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先后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和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后,支付了部分利息给原告李某,之后,被告李某某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在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时,被告李某某与本案另一被告胡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9月10日,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债务”。后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与胡某共同偿还本息共20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等进行了约定,约定尚欠原告李某的借款本息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偿还,该约定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其效力应当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用于家庭投资,被告胡某也知晓该笔借款。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胡某对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被告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向被告李李某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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