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jtlsh.com 东莞交通事故律师提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伤残鉴定
民政局违反婚姻登记程序颁证的行为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11日,王某某以曾领取的结婚证丢失为由要求被告补办结婚证,王某某一个人填写了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份,被告某某县民政局给王某某颁发了长民婚(2006)第33号结婚证和(2005)第33号结婚证两本。王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持补办的结婚证认为其身份证号码有误,要求被告某某县民政局更正时,因王某某未提供相关材料,被告某某县民政局故将长民婚(2006)第33号结婚证和(2005)第33号结婚证作废收回。2010年8月20日,第三人黎某某以曾领取的结婚证丢失为由到被告处要求补办,且黎某某一个人填写了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份,并提供了王某某、黎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长民婚(2005)第33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某某县民政局向第三人黎某某颁发了BJ610428-2010-000135号结婚证(现在李霞处存放)。王某某遂诉讼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某某县民政局2010年8月20日向第三人黎某某颁发的结婚证。
另查明:王某某、黎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西安市碑林区。
【评析】
在合议本案时,对于被告某某县民政局违反婚姻登记程序颁证的行为能否撤销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认为:婚姻登记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者证明权利、权益存在或者取消、消减限制的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要比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撤销更为严格。授益性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补正,可由行政机关自行补正;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只要程序瑕疵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忽略不计,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行政行为。因此,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的方式,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补正或者重新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政局作为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的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场递交婚姻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人的真实身份、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办证申请,对于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中,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明原告王某某亲自到场,而为第三人黎某某进行婚姻登记,被告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地域管辖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案中,民政局作为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的义务。第三人黎某某作为申请人独自一个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被告某某县民政局审查不严向申请人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且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明知原告王某某未亲自到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均为西安市碑林区,故被告某某县民政局的颁证行为属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三)、(四)目之规定,判决撤销2010年8月20日被告长武县民政局向第三人黎某某颁发的BJ610428-2010-000135号结婚证。故本案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