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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肇事逃逸车辆翻 自首赔偿获谅解
近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被告人谭康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4年5月12日,谭康驾驶小轿车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马东发生碰撞,致马东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看到闯了祸,谭康一时慌了神,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因为过于恐慌,将车辆不慎翻入路边的田地之中。
2014年5月14日早7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谭康来到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讯问,被告人谭康对其交通肇事并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东的家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谭康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该赔偿协议,被害人马东的家属对被告人谭康表示了谅解。
庭审过程中,在看守所已经关押三个多月的被告人谭康的面孔显得有些苍白,在法庭上他向法庭陈述道:“逃逸后到投案自首的这段时间,我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做惶惶不可终日,虽然自首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心里总算感到踏实了,我的行为造成了两个家庭的痛苦,现在我只能尽我所能从经济赔偿上弥补被害人家庭的损失,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谭玮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案发前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属过失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能真诚认罪、悔罪,最终做出以上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阎良法院 田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