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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为电动车充电酿火灾 车主一审获刑
不按使用说明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了一场大火,造成财物损失894430元。2014年6月4日,灞桥法院刑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失火案被告人李玲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李玲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一超市内租赁了一商铺,经营内衣等服装。经视频监控显示:2013年7月21日21时许,李玲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放置于其商铺内充电,然后下班回家。次日凌晨2时许,该电动车自燃,火焰蔓延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达8944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玲未按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说明,在有易燃物品且通风不畅的环境中对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法官提示:如今,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使用十分普遍,但由于人们的安全意识不强,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的火灾也屡见不鲜,所以,大家在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一定要经常检查车辆情况,严格按规范使用,防止发生不安全事故。作者: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