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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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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避让不及致人死亡,赔偿18.3万元获刑
时间:2019-01-02 【转载】
开车路过在新铺设好的半幅国道上,因道路未正式交付使用,交通信号灯、路标、车辆行驶标志等也未完善,更要注意观察路况,审慎驾驶。被告人周某却心生大意,因路边停放一辆大货车,未留意到货车后面驶出的电动车,避让不及,将其撞到,电动二轮车连人被推行20多米。最后,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周某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苏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京福线(104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946公里200米处时,与沿红旗村东西路自东向西行驶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又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于2017年12月6日到五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另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王某亲属经济损失18.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主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