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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扒窃2元钱 触法判刑6个月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在公共场所扒窃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在火车站扒窃人民币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湖 北省荆门市44岁农民李某某2010年因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1月1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铁路天津站 候车大厅3号检票口处,趁K928次列车检票人多之机,以右手拿着双肩背包作遮挡掩护,用左手从旅客杨某某裤子右口袋内窃得人民币2元。李某某在作案后即 被民警当场抓获,所窃赃款追缴后发还失主。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具有犯罪前科,故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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