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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引发受害人其他病症的,肇事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其对该治疗的合理性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