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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事故无责,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有责!
2019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在瑞昌市武山铜矿厂区内,刘某某和李某某正常行走在路上。曹某某驾驶赣G1号(化名,下同)重型货车由于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停在路边停车位里的赣G2号车和赣G3号车,赣G2号车被撞后又撞到停在路边非停车位上的赣G4号车和赣G5号车,而赣G3号车被赣G1号重型货车一路推行前进与路边行走的刘某某和李某某碰撞后又碰撞停在路边非停车位的赣G6号车。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死者近亲属得知此事后,立即与肇事司机曹某某进行了协商。经过协商,曹某某自愿补偿23万元。然而,这样的补偿根本无法完全弥补死者近亲属的损失,双方无法再行协商下去,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甲等三人向瑞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中6辆车的司机及承保保险的保险公司等11个被告共同赔偿52万余元。
刘某甲的诉讼过程极其不顺利。涉案的司机除曹某某外,其他车辆的司机均表示有异议,他们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参与到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完全是由于曹某某操作不当造成,因此不可能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保曹某某驾驶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认为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本次事故涉事车辆有6辆,违停车辆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提出有限制条件的理赔意见。而其他涉案保险公司认为,其所承保的车辆对两行人的死亡没有任何作用,交警也认定司机没有责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要求赔偿,对方不同意赔偿,双方争执不休,致使刘某甲等人的索赔陷入困境。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起交通事故中停放在路边的五辆无责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该承担无责赔偿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可见,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在于车辆通行状态,而不论车辆是否处于道路中。本起事故发生时,赣G2、G3号车都正常停放在停车位处,不属于违法违规停放范围,且车辆处于静止停放状态,未处于通行状态,既没有发挥车辆的运输、行驶功能,也不会对他人与车辆带来危险性。此时的车辆无异于民法上普通的“物”。虽然曹某某驾驶赣G1号重型货车推行赣G3号车,致使赣G3号车撞到刘某某和李某某导致两人死亡。如将赣G3号车换做是其他“物”,也可能导致两人死亡的结果。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原因力还是曹某某驾驶赣G1号重型货车刹车失灵。因此,赣G2、G3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赣G4、G5、G6号车虽然是静止停放状态,未处于通行状态,三车与刘某某、李某某两人死亡没有原因力,但是上述三车属于违法违规停放,故承保赣G4、G5、G6号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交警对本起事故的事实调查清楚,法院对承保曹某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的三辆违章停放的小汽车应承担次要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刘某甲等人的损失,一审判决承保赣G1号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向刘某甲等人赔偿45万余元,判决承保赣G4、G5、G6号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刘某甲等人赔偿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均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领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最终判决结果。至此,本起“离奇”交通事故赔偿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