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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开车 一男子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时间:2020-03-11  【转载】

  2019年9月10日晚,刘某与朋友在南昌市顺外路某餐馆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刘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洛阳路隧道西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4.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9月10日晚,刘某与朋友在南昌市顺外路某餐馆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刘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洛阳路隧道西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4.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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