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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乘坐载物货车 发生事故受伤也要担责

事故回顾:乘坐于货物之上 发生事故致自身伤残

 

2010年6月18日20时5分,在北京海淀区唐家岭1号门前路,王某驾驶科技公司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小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刘某乘坐于车辆所载货物上方,车辆撞到限高杆发生事故,造成受伤。事后,刘某将搬家公司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30万元。

 

责任认定:货车驾驶人担事故全责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法庭审判

 

伤者乘坐于货物之上 自身存在过错要担责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驾驶人王某所驾车辆是挂靠于公司从事营运的,双方约定发生事故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故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所驾驶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公司认为伤者刘某属于车上乘客,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人刘某系搬家公司车辆的乘车人,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依据。此次事故虽认定搬家公司司机负全部责任,但伤者刘某违反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而乘坐于搬家公司车辆所载货物上方,虽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搬家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搬家公司按照80%的比例赔偿伤者刘某经济损失近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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