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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
案件回顾
2012年1月,王先生因驾驶车辆不当造成自己与李先生的车辆均受损,后王先生向李先生赔偿了车辆修理费8000元。同年6月,王先生拿着自己车辆修理的 10000元发票和李先生车辆修理的8000元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缺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法理赔。然而李先生一直不肯协助王先生到交警部门办理手续,事情就一直搁置。
直至2015年5月,保险公司向王先生通知该事故已过理赔期,保险公司不再理赔。王先生这才着了急,连忙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18000元。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且保险公司已提出相应抗辩,故王先生的实体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王先生未能及时前往交警大队开具事故认定书,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该理由不构成对诉讼时效的有效抗辩,故判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