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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雾天气开快车 致人死亡领刑受罚

时间:2020-11-21  【转载】

大雾天气,前方路面视线不佳,仍未谨慎行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惨剧,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早晨,被告人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上犹县梅水乡的家中出发,经上江线前往赣州市赣县区高新开发区某厂上班,5时30分左右,行至梅水洋田村湖州湾农庄路段时,撞到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从梅水乡某村家中出发前往上犹县城的杨某,造成邹某、杨某摔倒在地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招手向他人求助报警。嗣后邹某、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同日8时许,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驾驶机动车在黎明前有雾,视线不佳的路况下行驶,安全意识淡薄,未注意前方路面动态,保持安全车速,驾车追尾,对造成本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邹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邹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邹某在案发后求助他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系初犯,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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