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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

时间:2021-03-02  【转载】

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4、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注:以上时间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并非每次交通事故赔偿都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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