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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形

时间:2021-09-02  【转载】

  (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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