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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承担全责规定
时间:2022-03-13 【转载】
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6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包括:
(一)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三)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五)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六)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七)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八)逆向行驶的
(九)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十一)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十四)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六)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在十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