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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情况

时间:2022-04-21  【转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郑大爷被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治疗18天,共支付医疗费13866.11元。保险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权利,该条款是双方依法达成的合意,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条款,而郑大爷用药中包含非医保用药5000余元,非医保用药虽不是说明药物全部为不合理、不必要,但不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在医保范围内的用药。


  〔说法〕我国法律并未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之规定。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合同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该格式合同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此外,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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