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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指南
索赔指南
交通事故误工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受害人的伤残构成伤残时,误工时间可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这就要求肇事方与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后就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尽力将双方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否则,假如肇事方迟迟不肯垫付医疗费,致受害人无法及时治愈,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就越往后拖,误工时间也就相应拖长;而假如因双方在前期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积怨过深,受害人迟迟不配合进行伤残鉴定,也会拖长误工时间,给双方都可能造成损失的扩大。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应本着配合、积极救治伤者的原则,首先最重要的是将伤者治愈,在这一过程中力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后如有需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减少不必要的误工时间,从而减少双方损失,促成纠纷的及时解决。
【举证指导】
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固然垂杨柳病院仅为张某出具了两周共l4天的误工证实。但是,因张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其误工时间可以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2007年3月22日至2008年4月10日。
伤残鉴定做出的时间
【枢纽证据】
【案情回放】 2007年3月22日18时45分,在北京市向阳区松榆里京客隆商场旁,武某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剐倒。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治理局向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武某将张某送到北京市垂杨柳病院治疗。张某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并于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5月17日在垂杨柳病院住院治疗。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所花住院费已全部由武某支付;张某出院医嘱“1.两周后门诊复查;2。不适随诊;3.二次手术掏出固定物押金6000元;4.休息两周”。此后,张某于同年9月17日在北京市垂杨柳病院复查,自行支付了检查费ll4.1元。2008年4月10日,张某经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Ⅸ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可择期行内固定器掏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