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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指南
索赔指南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如何计算索赔
2008年3月20日,在朝阳区王四营乡文化大道,徐某(3周岁)坐在其父骑的自行车车后座等红灯时,张某驾驶小客车转弯时不慎将自行车撞倒,致使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由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先行赔偿了徐某医疗费700元,但徐某之父称徐某因事故受到惊吓无食欲,只能购买麦片、薯片、牛奶等零食和营养品哄徐某,为此花费200元营养费,并提供乐购大成东店购买商品小票。张某认为没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证明,因此不同意赔偿营养费,为此,徐某将张某诉至朝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徐某未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需要补充营养的医嘱,但考虑到其年龄尚幼,在事故中受伤后确需一定的物质安慰,故徐某关于营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张某赔偿徐某营养费200元:
【关键证据】
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营养费依据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的证明是获得营养费支持的前提。在本案中,因为原告徐某在交通事故事发之时才3周岁,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受到惊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徐某没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的证明,但法院还是判定被告张某赔偿相应的营养费。本案中.受害人徐某的年龄及需要零食、营养品哄开心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判定营养费的依据。
【举证指导】
虽然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法院也支持了受害人的营养费请求,究其原因,原告徐某事故发生时才3周岁,因交通事故受到惊吓无食欲符合常理,其父母为哄其开心购买麦片、牛奶等零食和营养品可以理解,因而支持原告徐某的营养费请求。由此可见,在小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中,与成年人受伤相比,小孩更需要特殊的照顾,需要零食等才能逐渐从事故的惊吓中恢复过来,即使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只要提供了购买相应营养品的票据,也有可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