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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在餐厅就餐时摔倒,餐厅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
某晚,刘阿姨与家人在陈某经营的章贡区某餐饮店吃饭,准备离开时,走到餐饮店一楼过道处,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家人立即将刘阿姨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共住院治疗123天,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
刘阿姨的伤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8000元。后刘阿姨因赔偿问题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且陈某还将所经营的餐饮店进行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刘阿姨一气之下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认为
根据刘阿姨提供的餐饮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刘阿姨及家人在陈某经营的餐饮店内就餐,餐饮店员工使用湿拖把在餐厅过道处拖地造成地面处于湿滑状态,未能及时擦干,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牌、铺设防滑地垫等),导致刘阿姨用餐后通过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
餐饮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阿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餐饮店系陈某个体经营,陈某虽然在诉讼前已对该餐饮店进行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陈某作为该餐饮店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刘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路过湿滑地段,理应遵循谨慎行走的生活常识,但其在人多且地面湿滑的情况下仍快速通过,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而不慎摔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本案事故的原因、损害结果、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判决陈某对刘阿姨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阿姨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虔法君提醒:餐饮店的服务员在顾客就餐时清理地面应当及时拖干,避免地面湿滑,或者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顾客,亦或者铺设防滑地垫,防止顾客滑倒。若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