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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损害,保险公司需赔偿吗?
案情摘要:
一天何某正在赣州某高速出口处工地安装辅助设备,哪知正在工地施工的泵车因地面坍塌倾斜砸伤了旁边的何某,造成何某十级伤残。经查明,该泵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保险有效期内。后何某起诉请求A、B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一审判决后,A、B保险公司均上诉主张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从狭义方面理解,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指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的事故,但案涉泵车作为特种车辆,除在道路上行驶外,作业系其基本功能。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不处于行进状态,但却实际处于运行及作业过程中,未恢复至完全静止状态,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在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于特种车辆均予以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该类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可见交强险承保机动车运行带来的社会风险,更多关注对受害人的补偿和保障,带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根据交强险救济受害人的原则,应当认定特种机动车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基于同一理念,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也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受害人及投保者的利益。综上,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B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结语
特种车辆的运行风险较普通车辆更大,不仅包括道路通行风险,还包括作业风险,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为保障机动车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受害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作为免责事由或排除在保险范围外的,保险人对相应条款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2008]345号):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延伸阅读】 特种车的概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检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