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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

时间:2023-01-05  【转载】

近日,瑞金法院处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造成另一未成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1年11月,被告谢某(12岁)搭乘同学曾某(12岁)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非机动车)行驶至瑞金市黄柏乡新茶厅路段时,撞倒行人原告刘某(5岁),造成刘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另外,谢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车主系曾某的母亲郭某(曾某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谢某及其父亲(法定代理人)、曾某及二轮车车主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人员承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680元。

收案后,鉴于几方当事人主体均涉及未成年人且数额不大,法官以调解处理为主。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没有异议。被告曾某在被告郭某处取得车辆使用权后,并交由被告谢某使用,故原告刘某监护人、被告谢某、曾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郭某明知曾某系未成年人还将车辆钥匙交由其驾驶存在相应的过错。在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和耐心沟通下,最终,三方当事人均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谢某、曾某也认识到自已的错误,至此,这起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交通事故侵权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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