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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时间:2023-03-01  【转载】

2021年3月,江某1驾驶其弟弟江某2所有的小型轿车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金秋路欧冠酒店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依法对事故作出认定,认定江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朱某受伤后,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产生了费用6万余元,江某1已支付1万余元之后朱某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并未购买交强险,朱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1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故江某1应当对朱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江某2作为车辆所有人,其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当对朱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江某1继续向朱某支付各项损失9万余元;由江某2对该款项中的交强险部分4万余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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