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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损失费应由交通肇事者赔偿吗

时间:2023-04-25  【转载】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一方发生的维修期间停运损失由肇事方承担,且非因受害人原因导致车辆修复延误的时间应计入车辆修复期间。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原告举证营业损失且扣除成本。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则停运损失由肇事者赔偿。前面所述案例保险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投保单用以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无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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