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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时间:2023-05-21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具有以下行为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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