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负?

时间:2024-02-01  【转载】

基本案情


未满16周岁的何乙使用其父何甲的蜜果小程序账号扫码开锁后,骑行蜜果电动车在某路口与行人吴某发生刮碰,造成吴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乙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何乙父母与吴某达成协议,由何乙父母赔偿吴某8万元。何乙父母认为,城享公司、智马公司作为蜜果电动车的所有者和运营管理公司,未对车辆使用人的身份、年龄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赔偿款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城享公司提供的协议和认证页面可知,共享电动车在使用前需要实名认证,在扫码用车时小程序会提示“遵守交规,安全骑行”“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等信息,已尽到审查与提示义务。何乙明知未满十六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仍使用其父注册的账号扫码用车,在收到小程序提示后依然骑行,其系因自身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何乙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共享电动车平台的账号、密码交由何乙使用,未尽到监护责任。何乙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何乙及其父母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二被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生理等尚未发展成熟,其骑行安全需要社会共同努力。法官提醒,作为共享单车的运营者要提供产品合格,尽到审查与提示等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切莫将自己账号给未成年人使用,否则事故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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