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多次盗窃小区电动车电瓶销赃 男子获刑八个月

时间:2024-05-04  【转载】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吴某至南昌市坝口巷,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高某停放在小区单元楼道口电动车的电瓶盗走,以人民币120元变卖。

次日6时许,吴某将刘某停放在单元楼道口电动车的电瓶盗走,以人民币100元变卖;同日晚,民警将其抓获,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追缴销赃所得人民币220元。

另查明,吴某因盗窃他人财物,先后多次被判处刑罚、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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