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驾证考场上演“窃听风云”!组织他人考试作弊获刑

时间:2024-05-04  【转载】

案情回顾

被告人胡某系驾校教练,被告人李某系驾考理论咨询人员,二人组织学员利用作弊设备在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作弊。其中胡某负责招收学员、提供作弊设备并将学员带入考场,李某负责招收学员、在作弊考试过程中解答试题、传送答案。具体如下:

2021年7月,二被告人组织学员林某在婺源县车管所使用作弊设备参加驾驶常识考试,因作弊设备故障林某未通过考试。

2021年8月,二被告人组织学员郭某在婺源县车管所使用作弊设备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收取了郭某14000元费用,郭某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作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李某在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人员作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官寄语

机动车驾驶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知识和驾驶技巧。驾考人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不仅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同时还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危及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

驾考从业者应坚守操守和规范,督促学员掌握驾驶理论知识,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

机动车驾驶学员要本着高度责任感,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确保自身掌握过硬驾驶理论和技术,有效降低或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sr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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