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jtlsh.com 东莞交通事故律师提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伤残鉴定
2018 年刑诉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简易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情节轻微、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里,将轻案件的标准限定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呼应;而简单案件则可以理解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类案件,控辩双方往往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没有争议,司法机关的处理难度也较小,因此被视为“简单案件”。《刑事诉讼法》按照“简单案件从速审理、复杂案件慎重审理”的原则,将轻、简单案件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划归,以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法律,是对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轻制度试点经验的总结,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为应对醉驾、扒窃等犯罪入罪化带来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增加,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司法领域立法授权改革试点的先例。两年试点期满后,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试点。试点结果表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大大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降低了审前羁押率,提高了当庭宣判率,上诉、抗诉率明显低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案件。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参加试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被告人等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对刑事速裁程序运行情况表示满意,其中被告人的满意度达到97.69%。立法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顾名思义,就是“快速审判”的程序。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相比,速裁程序是一种“再简易再简易”的程序。这种进一步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审判组织上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则统一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第二,从审判程序上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对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举证、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即基本省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第三,从审理期限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二十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进一步缩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相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属于简化程序,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定。例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再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适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再审。刑事速裁程序纳入法律,形成了我国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多元化的诉讼体系,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被告人的多样化需求。司法实践中,当案件同时满足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当案件不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时,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即刑事诉讼中的“快速通道”,其设立旨在通过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为确保案件处理质量不因程序简化而下降,必须严格把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第十四届世界刑法学会大会提出建议:“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基本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是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没有明显争议的“简单案件”,从而保证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除了案件简单,适用速裁程序还应当满足“轻罪”的条件。世界刑法联合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决议》第23条规定:“建议简化程序仅适用于轻微犯罪,以加速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提供更多保护。”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之初,立法机关为慎重起见,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劫、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试点过程中,司法实践部门强烈要求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简繁刑事案件的区分力度。这一建议最终被立法机关采纳。一方面,《决定》取消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的限制,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最高刑罚由“一年”提高到“三年”。另一方面,《决定》对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意见不一致;当事人没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等。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客观上导致刑事案件不能快速审结的案件。
刑事速裁程序入法,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普通程序向合法化、法制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实体审判带来的“更复杂”必然要求“越来越简单”。将速裁程序适用于轻微、简单的案件,有利于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中。另一方面,快速审判被视为被告人权利的组成部分,也涉及国家对犯罪迅速惩处的利益。在这种理解下,诉讼效率问题成为正当程序模式与犯罪控制模式的交汇点。“提高诉讼效率”本身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要防止“简化要求达到极限,可能威胁人身自由,强化人身压迫”,从而破坏司法公正。在严格限定适用范围、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采用速裁程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要确保速裁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必须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决定》肯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宣判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外,《决定》还要求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基本可以保证法官的定罪在法庭上形成、裁判理由在法庭上产生,有利于审理与裁判的统一,也有利于减少法外因素影响裁判结果的可能性,保证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以速裁程序案件为先行先试,预计最终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原则上可以当庭裁判,普通程序案件当庭裁判率逐步提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东莞交通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