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伤残鉴定
以案说法

伤残鉴定

刑事律师解析:普通人收到传唤证时应注意什

时间:2024-09-25 22: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这就是“传票”,刑事律师都熟悉,但作为普通老百姓,可能一辈子都见不到。

那么,什么是传票?普通百姓收到传票要注意什么?接下来,我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如何办理。

1. 什么是传票?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传票,本文主要探讨刑事诉讼中的传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案发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通知书至迟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传票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传票包括侦查阶段的传票和刑事审判阶段的传票,侦查阶段的传票主要是为侦查案件而发出的,刑事审判阶段的传票是为了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调查阶段的传唤

1. 传票的标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被传唤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

一种是针对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种是针对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准备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会采取传唤措施。

2. 传票发出地点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县内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指定地点传唤、讯问。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传唤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规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口头传唤。

3. 传票方式

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票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由犯罪嫌疑人在传票上签名、按指纹,同时在传票上填写犯罪嫌疑人到庭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传唤时,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地点;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在场的,办案人员也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地点。

4. 传唤时间

第一,传唤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除非案情特别严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传唤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是传唤期限届满,公安、司法机关未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终止传唤。

三是公安司法机关不得通过不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期间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庭审阶段的传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开庭,但是被传唤人不予配合的,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另行决定。

1.法院可以缺席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或者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附带案件的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审判。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不到庭,不影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开庭审理。

2.法院可以将该案件视为撤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诉人经依法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根据《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批准中途退庭的,视为撤诉。

3.法院可以拘留和传唤任何人。

根据《解释》第148条规定,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拒绝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传唤。

4.法院作出逮捕决定。

根据《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或者擅自变更联系方式、住所,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庭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3.传票与拘留的区别。

拘留和传唤是有区别的,拘留和传唤都是侦查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到庭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是针对经合法传唤后拒绝到庭的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而传唤则不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拘留与传唤的性质不同。

拘留、传唤对被拘留、传唤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约束、限制,如被拘留、传唤人拒绝配合,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到法定地点、场所。但刑事传唤不属于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通常起到通知的作用,不能约束、限制被拘留、传唤人的人身自由,即使被拘留、传唤人拒绝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也没有权力直接对被拘留、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

2、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传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受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适用于其他主体,刑事传唤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的主体,以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人。

东莞交通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