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腾讯电子签、字节电子牵、京东智臻链电子合

时间:2024-09-25 22: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以下为我国电子合约制造商分布图

腾讯电子签章:

腾讯电子签名_电子合同_电子签名-腾讯云////ess-

字节电子牵引():

电子牵引 - 使用电子牵引签订合同 - 签名章数字证书在线签名系统平台

京东智真链电子合约:

//esign/?=//esign/?=

电子签名:

發達達():

发达达电子合同

最佳标志():

电子合同签署_电子签名_在线合同签署_尚尚乾电子签署云平台

合约锁定():

合同锁-专业电子签名及印章管理平台

我推荐一个可以查询SaaS软件综合评级的网站:

————————————————————————————————

背景

最早的电子签名立法是1995年在美国犹他州颁布的《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示范电子签名法》。1999年,欧盟颁布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球和国家商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日本颁布了《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法》(《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国际电子签名有三种形式: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签名的规范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个是“最低要求计划”()

又称“技术非特定方案”,确立了技术的“中立”(-)地位,认为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多种多样,应由市场和消费者自行判断和选择,立法者只需提出原则性要求,政府不应选择特定的技术。该方案的样板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二个是“数字签名方案”(The)

又称“技术特定方案”,它将基于非对称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定义为合法的电子签名技术,对认证机构提出了一定的技术和财务要求,规定了密钥持有者的责任,明确了判定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条件。

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制定的《美国律师协会数字签名指南》(ABA-)和欧盟制定的《欧洲电子签名标准化行动计划》(EU-Wide,EESSI)就是这种做法的典型例子。

三是“双层”规划。

它是一种“混合”()折衷方案。它对各种电子认证方法设定条件,赋予其最低限度的法律效力(“最低限度”),而对某些广泛使用的技术(即“数字签名”)赋予更大的法律效力,以建立一个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淘汰的监管体系。《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采用了这种解决方案。

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

2003年4月,我国开始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工作。在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过程中,我国首先借鉴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相关原则和内容,借鉴了欧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相关立法,并广泛征求了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立法成熟后,于2004年4月2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两次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作出修订,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欧盟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后,同年7月欧盟各国在波恩召开了全球信息网络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长宣言,主张政府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私营企业自主发展,促进网上商业竞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在欧洲层面制定统一的电子签名法律框架,克服各国在规范网络市场方面的不协调,与世界各国的行动保持同步,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其主要目标是:

1.促进欧盟国家国内电子签名市场的发展;

2.保证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3.营造适宜相关电子商务活动的环境。

该指令采取双重政策原则:一方面确保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市场自由开放,规定“成员国不得对认证服务业务实行预先批准制度”;另一方面授权成员国“建立或维持旨在提高服务水平的资源特许经营制度”。

该指令提出了一个涉及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提供商”(CSP)的法律框架。根据交易的敏感度,将电子签名按安全级别分为“基础电子签名”(基础)和“高级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前者适用于低级别交易,后者用于需要更高安全级别的交易。该指令没有提出具体的技术指导,但倾向于采用数字签名(第2条第2款、第5条)。

在法律承认方面,该指令提出了对电子签名的非歧视原则,但要求“高级电子签名”必须满足国内法的形式条件,事实上仅将数字签名视为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签名,并规定不得以电子签名为证据而拒绝其可执行和可采信(第5条第2款)。但这种承认仍然有限,因为所有关于合同或非合同义务的规定都被排除在该指令范围之外,有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问题也必须满足国内法或欧盟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市场准入方面,指令规定成员国不得将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纳入“强制许可”( )范围,成员国应自行决定引入“民用认证计划”( ),但要求必须客观、透明、非歧视和适当(附件二)。

该指令规定了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第 6 条)。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对任何机构因数据泄露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合理信赖”( )其颁发的证书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疏忽行为”( )。

此外,该指令还承认,第三国认证只要与欧盟有联系(如欧盟私人认证)或欧盟与第三国之间存在双边或多边协议,则具有与欧盟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证书同等法律效力(第7条)。

总体来看,该指令采取“双轨制”模式,将成员国不同的趋势和政策汇聚在一起,确立了电子交易安全的最低要求,重点关注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条件,但调整范围相对较窄。其次,该指令承认电子商务的扩张应由市场力量决定,但认为“商业现实无法明确地为私营部门提供前进的方向,无论是国家监管还是自我监管,国家仍然是主导力量。”

第三,数字签名被认为与手写签名和印章完全等同。其他形式的电子签名也受到法律承认,但其法律约束力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最后,该指令详细规定了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没有对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消费者对认证服务提供者(通常是银行)的权利。

(三)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案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早在2001年5月16日就颁布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学习借鉴德国法律体系的先进经验。

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共6章25条,是一部原则性立法。鉴于欧盟《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因此,这部法律既是国内立法,也是落实欧盟《电子签名指令》的具体举措。

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第1条明确了该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其目的简单明确,就是制定电子签名的原则和规范,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私法领域首先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此外,电子签名不仅应用于商业领域,也可用于公法下的行政活动。合格的电子签名的使用应符合客观性、可理解性、非歧视性的要求,并且只能涉及相关适用的特定标志。这表明德国采取的是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允许的原则。

德国对电子签名效力的规定严格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并未针对某一具体的签名技术单独作出规定。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对“高级电子签名”和“合格电子签名”分别作出了规定。“高级电子签名”是指通过只分配给密钥持有者的介质生成的电子签名,可由持有者识别和控制,并与与其相关的数据以可识别数据后续变化的方式相结合。

从法律效力上看,“高级电子签名”主要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表明其认可所签名文件的内容。“合格电子签名”是指基于有效合格证书或者由安全签名制作单位生成的高级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合格电子签名在法律事务中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中没有“安全电子签名”的概念,也没有提及数字签名,但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被视为“合格电子签名”,使得这种签名在应用中具有更大的优势。

安全认证

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从世界范围来看,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类是政府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

二是通过市场手段建立信用,通过市场竞争构建信用。

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明确规定,验证服务无需审批,只要满足一定的专业标准即可开展业务。政府不设立或授权安全认证机构,任何有能力的机构都可以进入安全认证市场。安全认证机构在颁发电子证书和证明电子签名正确性业务中承担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例如,如果电子证书申请方提供虚假信息,安全认证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而未能发现并未能及时告知电子签名文档接收方,则要承担责任。在电子商务中,安全认证机构的地位既重要又充满危险,如果不对其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行妥善限制,安全认证机构将难以生存,安全认证市场就会萎缩乃至消亡。因此,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上都考虑到对安全认证机构责任的适当限制。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规定,验证机构仅因其自身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果合格证书将签名密钥的使用限制在特定的方法或使用范围,则赔偿义务也只限于该限制的范围内。

(四)美国《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

美国在制定电子签名立法方面起步较早。犹他州电子交易法案是第一部与电子签名相关的立法。该法案于 1995 年颁布,并被 20 多个州作为示范法。这项“技术中立”的法律规定:

1.电子签名满足手写签名的所有要求,可以在法庭诉讼中作为证据;

2.电子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3. 对于具体的技术没有特殊处理,但法院可以考虑不同的技术。

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球和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并由克林顿总统以电子方式签署成为法律。它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一部重要作品,其突出特点是采用“最小化”模式推广使用电子签名,没有规定使用哪一种具体技术。其主要内容如下:

1.在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方面,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影响州际或对外贸易的合同、协议和记录,以及受1934年证券交易法管辖的事项。

2.关于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该法侧重于验证签名人的意图,而不是签名的形式和规则。该法赋予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与传统形式和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它不仅承认“数字签名技术”,而且授权将来使用任何其他类型的签名技术。但它也明确指出,该法的规定并不影响现有的法律要求,即合同和记录必须采用书面、签名或电子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

3. 法案规定了消费者自愿使用电子签名或记录,选择“加入”系统的方式。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形式;如果同意进行网上交易,其意向将以电子方式确认。法案规定,企业必须提供“清晰、显眼的声明”,在消费者作出意向表达前,告知其有权获得非电子记录和撤回意向,以及有权获得保留电子记录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至于消费者的“意向表达”,必须“合理表明”消费者以电子形式获得信息,用于证明消费者意向表达(同意)的对象。

该法案的特点是:

首先,与欧盟指令相比,该指令最为积极的部分在于私营部门和自律政策,它试图为电子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供法律框架,限制政府的不适当干预,放弃对电子签名和认证的强制性监管,采取自由化、非歧视性的市场化方式。

其次,该法案通过“技术中立”的规定,明确指出虽然数字签名在美国得到广泛认可,但并没有单一的技术或方法能够保证网络合同的安全。

第三,该法预先规定了可能规定具体技术方案的国家级电子签名法律,为建立可互操作的电子签名体系创造了条件。

(五)日本《电子签名及认证服务法》

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电子签名及认证服务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律《电子签名法实施细则》、《关于电子签名法指定调查机构的部长令》、《基于营业登记的电子认证制度》、《政府认证基金会(公钥)》等,于2001年4月1日生效。该法律涉及电子签名的立法原则和目的、电子签名的种类及效力、认证机构的功能及认可条件、国外认证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的效力、指定调查机构的标准以及对电子签名犯罪的处罚等,旨在规范日本的电子商务活动,为确保信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法律依据,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创造条件。

日本《电子签名及认证服务法》主要有几个特点:

1.对一般电子签名作出明确定义;

2.明确界定两类具有法律推定效力的电子签名:一类是所谓特定权力机构的电子签名;另一类是具有推定效力的电子签名;

3.法律对认证业务有明确规定;

4.规范认证机构的职责和范围;

5. 制定特定认证机构的标准和条件;

6.制定侦查机构设立标准;

7.引入电子公证制度,方便原始信息记录的保存和认证;

8.公证机构出具的电子认证的推定效力高于特定认证机构出具的电子证书的推定效力。

(六)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新加坡于1998年6月通过了《电子交易法》。该法的特点是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外国的立法经验,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商务合同、认证机构等电子交易中的关键问题作出了规定,是一部非常先进、科学的法律。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赋予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与书面形式和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交易法》第6章和第7章就是关于电子签名的。“它也是折衷立法的典型例子,能够将技术特定方案和技术中立方案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

2010年5月19日,新加坡正式通过了《电子交易法》修正案,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行者,新加坡此次法律修改充分吸收了《公约》的成果,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保持同步。2010年7月7日,新加坡批准了《公约》,成为继洪都拉斯之后第二个批准《公约》的国家。

各种形式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

新加坡规定,如果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规定没有签名的文件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以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签名在使用法定的安全程序或双方约定的合理安全的商业程序产生时,能够被验证满足以下条件,则该签名可视为安全的数字签名:

用户的唯一签名;

可以验证用户的身份;

以用户唯一控制的方式或方法创建;

签名与相关电子记录以某种方式紧密相关,一旦记录被修改,签名就会失效。

以下文件不包含在ETA中,因此无法进行电子签名:

此前发布过相关文章,以下参考:

【区块链-电子合约】文章合集【点击进入】

【区块链-电子合约】视频合集【点击进入】

【区块链-电子合约】第三方研究报告【点击进入】

国内企业采用电子签名已成为潮流,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现状【点击进入】

此前发布过相关厂商专利,以下参考:

专利集锦【点击进入】

中国电子合同四小龙之一【电子签名】专利合集【点击进入】

此前发布过相关供应商专利,以下参考:

数字认证专利宝典---北京CA[点击进入]

上海数字认证中心专利宝典---上海CA[点击进入]

深圳市电子证书认证中心专利库---深圳CA [点击进入]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核心专利合集---CFCA【点击进入】

东莞交通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