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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运输业务纠纷解决:法律认定与责任

时间:2025-02-21 23: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目前,网络平台运输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由此产生的争议正在增加。但是,由于立法供应不足和多元化的在线平台运营模型,实际上有不同的方法可以判断。作者试图基于区分网络平台的运营模型,并探索符合实际条件的判断思想,以便使当前的审判实践受益,并探索与网络平台的操作模型分析相关法律关系的识别和责任。

1。识别与网络平台相关的运输模式

互联网和经济的深层整合已诞生了“互联网”模型下的新型运输关系。目前,在线货物运输格式已经变得稳定。根据网络平台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以下运输模式:

1。在线平台的运输模型作为中介。一些在线平台仅通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向运营商和托运人提供货运信息和其他服务来赚取信息费。他们不参与运输合同的结论过程,也不与载体或货物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此时在线平台的身份属于中介,并且没有合同当事方的法律地位。该模型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获得信息的快速流通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并降低中间链接的成本,但其缺点是很难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并且也有一个缺乏载体的监管机制。

2。在线平台作为货运代理的运输模型。在运输领域,还有一个代理商类型的网络平台,其运营模型是: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及时了解各个地方货运市场的供求信息,从各个地方通过交通路线转移商品代理商,同时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合理地匹配商品和车辆的供应,以提高经济利益。这种类型的在线平台不仅提供匹配的交易服务,而且还提供了全面的物流管理服务,例如报价,仓储和货物跟踪。它通常具有离线业务地点,并通过采用统一品牌,价格,服务和其他标准来整合全国。内部运输服务的密切集成。该模型的优点是它可以在整个过程中控制运输过程并确保服务质量,但缺点是它需要高运营成本。此外,由于车辆和人力的局限性,服务范围通常仅限于某个区域或某个线路。

3。在线平台是无车辆运输商的运输模型。为了减少和消除一系列问题,例如高成本和传统物流运输固有的低效率,我的国家目前正在逐步开发一种新的“无车辆运输”物流模型。 2015年9月18日,国务院总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促进在线和离线互动的意见,以加快商业循环转型和升级的创新和开发”,鼓励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无车辆的运营商,这标志着我国无车辆的运输模型。正式获得政策认可和支持。无车辆的航空公司型号是指以托运人的名义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的在线平台,并收取货运费,并委托实际的运营商来完成道路货物的运输,并且不承担实际的运输义务。在该型号下,没有车辆的运营商实际上并未经营特定的运输业务,而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其他技术的帮助来构建物流信息平台,以整合货物来源,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和其他运输能力散布在全国范围内。无车辆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自大规模运输造成的货运差异。

2。通过穿透性判断力的精确运输模式

涉及网络平台的运输业务通常有多个政党。基于不规则的运营或合作信任,经常发生不签署各个实体之间书面合同的现象。如何定义网络平台和其他实体的身份成为此类别的试验。争议的困难。为了寻求更多的福利并避免他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在线平台通常名义上采用中介和代理机构的形式,并实际运营和进行交通以获得更高的回报,从而难以区分其法律地位。作者认为,作为一种新的运输形式,有必要在涉及网络平台的运输业务中应用渗透的试验思维来确定运输模型,然后确定各个主题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检查各个实体之间是否有书面合同。意图的表达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图的一致性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先决条件。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通过持续表达参与法律关系的受试者的意图来形成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变化和消除。书面合同是确定当事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基础。如果每个受试者都签署了书面合同,请根据意志的自治原则,每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遵守合同协议。

其次,检查每个实体的实际绩效行为。如果合同的内容尚不清楚或商定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名称,则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的实际权利和义务来区分合同的运输模式和性质表现。在尊重双方之间的协议时,应采用穿透性审判思维。 ,突破双方意图的共识的表现,并根据合同绩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任何实体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查看提供信息服务(在线平台或其他货运中间层)的当事人参加了整个运输业务的过程,包括与承运人协商货物位置的内容,卸货位置,货运和解等方面的安装;第二个是审查提供信息服务的当事方是否向承运人披露了托运人的身份。如果提供信息服务的当事方参与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过程,并且没有披露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身份,那么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尚无同意运输的同意,以及提供的当事方的身份信息服务应确定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建立了交通合同的关系,而托运人和提供信息服务的一方则构成了另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最后,查看在线平台获得收入和每个实体的过去习惯实践的方式。在国际货运行业中,收费方法不能用作确定国际货运转发是否处于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还是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的单一要素。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可以应用于在线平台引起的运输纠纷。充电不能用作判断在线平台的法律地位的单一要素,但可以被视为辅助因素。如果在线平台从校长那里收取代理费用或佣金,则其身份是代理商;如果在线平台以其名义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运输任务转移给其他人进行运输,则其利润点在于如果利率差额获得利润,则其法律地位应为不同的货运率被公认为载体。此外,该实体之间以前业务运营的习惯做法也可以用作确定法律关系的辅助考虑因素。如果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则可以将上次合作中确定的身份用作判断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参考。

3。不同的运输模式下的责任

通过搜索判决文件网络,作者发现法院在互联网平台中各个地方的作用是不同的,从而导致处理不一致的情况在类似情况下会导致。一些法院认为,在线平台不应仅作为中介人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法院认为,在线平台是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交易对手。一些法院认为,作为无车辆的在线平台应承担相应的商品损失。但是实际的承运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者认为,在听到此类争议时,我们应该根据特定的运输方法对每个主题的责任做出判断,以实现在线平台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和其他主题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均等。

1。中间网络平台的责任。当在线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时,IT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遵守《中介合同》民法典的规定,在线平台应承担中介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网络平台根据两家承运人的协议提供了信息中介服务,则无需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损害或损失的责任。

2。负责货运转发网络平台。当在线平台是货运代理时,它应以委托人的名义执行代理事务,并承担代理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并且在线平台有过错,则根据《民法典》第929条对本金赔偿责任。如果在线平台在运输过程中超过其权力,则会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它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3。在无车辆模式下网络平台的责任。关于托运人,无汽车载体和实际载体模式下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存在理论和实际争议。有些人认为,这是无车辆载体,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直接运输合同关系,以及无车辆航空公司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中介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作者认为,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在线平台货运运输服务标准”的第6.3.1条规定,在线货运经营者应与实际运营商签订运输合同,以形成电子。根据这项规定,作者倾向于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为运输合同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并且没有车辆的航空公司没有理由豁免,则无车辆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导致货物的损坏或损失,托运人也不能直接索取实际承运人的权利,而是无车辆的承运人首先应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要求实际载体的补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东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东市昌朱恩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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