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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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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芳姐调解室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非常感谢法官,赔偿金这么迅速就到手了,问题得以解决,我的内心也终于安稳了。付阿姨紧握着法官的手,她的脸上绽放出了久违的喜悦笑容。
近期,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的“芳姐调解室”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付阿姨与周女士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一过程中,调解室不仅展现了司法的温度,还以高效的速度,共同奏响了司法服务民众的温馨旋律。
那天,周女士驾驶着小型能源客车,与付阿姨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侧向撞击。交警部门判定,周女士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司法鉴定所对付阿姨的伤情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她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伤痛尚未平复,付阿姨又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高达20万元。在无奈之下,付阿姨决定将周女士告上法庭。
周女士面露忧色,她的车辆保险在事故发生前仅仅过期了短短两天,面对那笔数额巨大的赔偿金,她感到十分无助。
在“芳姐调解室”,韦艳芳法官接手案件后,很快便了解了双方所面临的困境。她先是采取了“背对背”的策略,分别耐心地倾听了双方的诉说。
周女士低声说道
保险期限已过两日,承担这笔赔偿金对我而言确实是一大负担,然而目睹付阿姨受伤的模样,我内心同样感到十分愧疚……
付阿姨叹了口气
我遭遇了腰椎骨折,这样的情况使得我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无法从事劳动,家庭经济状况本就堪忧,此刻更是迫切需要资金,同时还要负担起各种开销……
韦艳芳法官在仔细审查案件细节之后,察觉到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并无争议,只是对赔偿数额持有不同看法,于是她把握时机,迅速组织了一场“面对面”的调解会议。
今日我们聚首一堂,旨在寻求一个双方均能认同的解决方案,我深知大家各自面临的困境。周女士,您所提到的车辆保险已过期的确是个不幸的情况,然而,那份伤残鉴定的结果却是无可辩驳的现实。
付阿姨,周女士在事后并未回避责任,然而,她一次性支付了数额庞大的赔偿金,这对她而言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的争执逐渐趋于缓和。韦艳芳法官在平复双方情绪的同时,手持计算器,一项一项地核对赔偿金额,力求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此时,周女士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虽然20万元的赔偿对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但截至目前,我已经筹集到了12万元,我愿意一次性付清,希望能够帮助付阿姨减轻一些经济压力。”
最终,周女士的真挚情感也打动了付阿姨,她同意了该方案。当天,韦艳芳法官的见证下,周女士将筹集到的12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付阿姨,两人握手言和。“调解之所以能成功,全靠你们双方都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韦艳芳法官笑着整理着案卷,“虽然法律本身是冷酷的,但人心却是温暖的。”今日之成果,不仅使得受伤者获得了应有的补偿,而且也确保了责任方未陷入经济困境,这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该限额的部分,则需依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赔偿。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责任应由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需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按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无过错,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若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存在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主要源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的故意撞击行为,因此,机动车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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