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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18万父亲签字 儿子跑路后“子债父还”

2015年8月1日,杨某因有事急需用钱找到了刘先生,向其借款近16万元。杨某写了借条后,杨某的父亲也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借条上,杨某承诺到期后还款,并在借款期间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

  开始,杨某还能按约向刘先生支付利息,可今年1月后,杨某便不知去向。刘先生找到杨某父亲,要求由其支付拖欠的利息。杨某的父亲称钱是儿子借的,自己没有借,自己只是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并没有承诺“儿子借款不还由自己承担”字样,所以不同意还。另外,自己经济困难,也没有能力帮儿子偿还借款。

  无奈之下,刘先生将杨某、杨某父亲一并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借条上杨某父亲的字确系其本人所写,借条上没有关于如杨某不还钱就由杨某父亲来还钱的字样,利息5000元每个月是杨某承诺的,杨某父亲从未承诺过。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父亲在借条上签字承担担保责任,因杨某没有按约支付利息,所以杨某父亲应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法院对约定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认定每月利息为3144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杨某父亲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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