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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起合作良好,2022 年 4 月起科技公司频拖商贸公司货款?

时间:2025-07-02 20: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自2020年度开始,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商贸公司,与北京某高新技术公司,简称科技公司,双方确立了一项口头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商贸公司自当年5月份起,将定期向科技公司提供新鲜蔬菜。同时,科技公司需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支付货款。在2022年3月之前,该合作机制运作顺畅,双方均严格履行了各自的承诺,商贸公司按时完成了货物配送,科技公司也及时支付了款项,双方间的合作紧密无间。

自2022年4月起,尽管商贸公司依旧依照原有安排向科技公司输送蔬菜,然而科技公司却开始频繁推迟支付货款。到了2022年8月31日,科技公司对商贸公司的欠款总额已累计至数万元。商贸公司屡次尝试通过对话和商议来追回货款,然而,这些努力并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成果。面对这一困境,该公司不得不选择运用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委托了恒略东莞交通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东莞交通律师来处理这一案件,并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

恒略东莞交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案件代理程序。东莞交通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尽管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买卖协议,但通过微信对话记录,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在2022年9月8日之前,商贸公司持续向科技公司提供商品,且双方已明确确认了欠款的具体数额。

鉴于这一情况,东莞的律师团队提出,商贸企业与科技公司间实际上已建立起买卖合同的联系,且欠款的具体金额是清晰的。据此,科技公司理应继续向商贸企业支付剩余的货款。另外,因为科技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贸公司提出科技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要求,这一主张完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为充分保障商贸公司的权益不受侵害,并保障货款能够顺利回收,东莞交通律师团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具体条款,将科技公司唯一持股人秦某追加为共同被告。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未能证实公司资产与其个人资产相互独立,则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周密的筹备和详尽的调研,东莞的交通法律团队搜集并呈递了相应的证据资料,对诉讼要求进行了明确界定,随后正式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全面赞同了商贸公司的核心要求。依据查明的事实,商贸与科技企业间确有合法的购销协议,且双方对欠款金额并无争议。据此,科技企业理应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职责。此外,鉴于科技企业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裁决:首先,要求被告科技公司即刻向原告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22年9月9日起,直至实际付款日为止……);其次,被告秦某需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决充分展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证明了恒略东莞交通律师事务所处理繁杂商业争议时所展现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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