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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三入职保安公司后在工厂保安室猝死,背后原因成谜?

时间:2025-07-02 20: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张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

2014年9月30日,张老三被公司指派至顺义区一家毛织厂担任保安职务,其工作场所位于厂门口的保安值班室,而该工厂已经停止了运营。

2014年10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张老三将女友带至保安室,不幸的是,在两人发生亲密行为时,张老三突然停止了呼吸。

在当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区分局的治安支队对保安队的负责人王某进行了讯问,王某随后作出了以下陈述:

2014年10月6日中午大约12点钟,门卫告诉我毛织厂发生了意外,我便跟随民警一同赶至毛织厂门卫的宿舍,只见张老三赤身裸体地躺在床榻之上,床边还躺着一个年约四十的女工作人员。

张老三素来身体健朗,但在2014年7月9日,他因嘴角歪斜而请了假返回故乡就医。待至7月30日重返工作岗位,张老三透露,他的嘴角歪斜是由轻微脑梗塞所致。他服用了大约20天的脑梗塞治疗药物后便停止了用药。

2014年10月21日,公安部门发布《张老三死亡调查结果》及《鉴定意见书》,确认张老三因突发疾病去世,其离世事件非刑事案件所致。

2015年12月18日,张老三的儿子张小石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他请求将此次事故认定为工伤。

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发布《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指出张老三在与女友交往期间不幸因病去世,此情况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故最终决定不将其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儿子提起诉讼:身为成年男子,他有着情感上的需求;与女友交往,这不仅是出于职工调整身心状况的考虑。

张老三儿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我父亲是厂区唯一的保安,全天候值班,他始终坚守在厂门口的保安室,这意味着自他被分配到这个岗位以来,他无法脱离自己的工作。因此,我与女朋友约会和恋爱只能在保安室里进行。

2、休息是职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职工的权利。

我父亲身为一名成年男性,他的情感需求合情合理,他与女友交往也是为了调整身体状况,这理应被视为休息的一部分,而且他并未离开工作场所。不幸的是,他因突发疾病去世,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工伤。

人社局在答辩中指出,张老三身为一名保安,理应遵守其工作时间和岗位规定,切实履行保安员的职责。

然而,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张老三竟然在值班室内与女友谈情说爱时不幸离世,他的这一举动与保安员的职责毫不相干,故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关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一审判决明确指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上的失误,同时法律适用也存在偏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的第(一)项内容明确,若员工在作业期间或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幸离世,或者在48小时内的抢救过程中未能成功挽救生命,此类情况应被视为工伤事故。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张老三的执勤区域和居住地均位于毛织厂门口的保安室。经过调查,其死亡原因已明确为猝死,且这一结论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

因此,人社局所发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能认定张老三的去世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因突发疾病导致的,这种情形应当被视为工伤。这一认定存在事实上的错误,同时,在适用法律和法规上也出现了错误,因此,该决定书应当被撤销。

因此,一审判决决定取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进行工伤的认定工作。

公司对此持有异议,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亦认同公司的立场。

二审判决规定,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若不幸突发疾病导致离世,或是在48小时内的紧急救治中未能挽回生命,均将按照工伤处理。

二审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的设立宗旨在于确保因工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推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的开展,以及有效分散企业所面临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况,而第十五条则对职工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的第(一)项明确指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如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虽经全力抢救但最终无效而亡,均应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和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果均明确指出,张老三的死亡系因猝死所致,其去世并非刑事案件。

依据本案所提供的证据,本法庭能够确认,张老三在其去世之前,与该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且他的离世发生在工作期间和岗位上。

因此,一审判决决定取消人社局所做出的被诉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的结论是合理的,本院对此判决结果予以确认并保持不变。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人社局最新认定结果显示,张老三在担任保安室值班期间,不幸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离世,此情况将按照工伤处理。

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对《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了重新发布,确认了2014年10月6日中午大约12点钟,张老三在工厂门口的保安室值班期间,因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幸去世。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老三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

张老三同志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的认定范畴,现正式将其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对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结果持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老三的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期间且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其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如下:

2014年10月6日,张老三在值班室内值班期间不幸身亡,其死亡与保安职责无关。尽管如此,这一事件并不构成刑事案件。鉴于事发时张老三正处于工作时间和岗位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此情况应被视为工伤。

法院裁定,张老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不幸去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实的认定明确无误,且整个过程遵循了法定程序。

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明确了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况,而第十五条则对职工应当被视同工伤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及岗位上,若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虽经及时救治但于48小时内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均等同于工伤事故。

在本案中,法医进行的尸体检验报告和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果均明确指出,张老三的死亡原因是突发性心脏停搏,且其离世并非因刑事案件所致。

依据现有案件证据,我们能够确认张老三在其去世前与该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且他的离世是在工作期间,于工作岗位上发生的。

因此,人社局所发布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事实认定上清晰明确,且整个过程遵循了法定程序。

公司提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要求,其所提出的理由并未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故此,本院决定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编号:(2017)京0113行初81号、(2016)京0113行初182号、(2016)京03行终713号(涉及当事人信息均已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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