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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公安交警披露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行人横穿马路酿惨痛事故

时间:2025-07-02 21: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01交通事故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堪比猛虎之害。在交通法规的严肃约束下,对生命安全的任何疏忽都可能招致极大的损失。宝丰公安交警部门近期公布了一系列交通事故的典型实例,其目的是为了警示公众,从这些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自觉遵循交通规则,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出行文明,进而有效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

02案例分析

案例一: 行人横穿马路

案例一呈现了一起行人未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的悲剧交通事故,警示大众遵循交通信号灯规定是确保个人安全的关键行为。在2025年3月27日的下午大约2点30分,杨某权驾驶一辆豫A-RXXX3号牌的思威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宝丰县肖旗乡贺岭村的一个交叉路口,与亓某方所驾的豫D-7XXXV号东风品牌小型面包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亓某方受伤,两辆车都受到了不同等级的损害。调查结果显示,杨某权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另一方面,亓某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判定为次要责任者。

案例二: 三轮车与轿车碰撞

案例二记录了一起由电动三轮车与轿车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交通事故,涉事双方驾驶员都被认定承担相同责任。这一事件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必须切实遵守交通规则。2025年4月2日13时30分左右,袁某操控着一辆北方永盛品牌的电动三轮车,车牌号为汝州5XXX9,在宝丰县赵庄镇张庄村南的交叉口,与张某照所驾的豫D-NXXXD号大众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该起事故造成袁某和其同车乘客李某善受伤,并且两辆车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经过调查,袁某因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同样,张某照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条款,也被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至于李某善,他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

案例三: 电动车与摩托车碰撞

案例三呈现了一起涉及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事故场景,在该事件中,电动车的骑手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因而被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这一案例警示电动车骑手在驾驶过程中需提高警惕,确保行车安全。2025年3月21日傍晚6点左右,崔某飞操控一辆立马电动车,沿望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抵达育才路交叉口西侧路段时,试图左转。不幸的是,他不小心与范某师所骑的豫牌无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范某师同样驾驶着摩托车沿望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该起事故造成崔某飞和范某师均受伤害,并且两辆车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经调查,崔某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与此同时,范某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条款,被认定为事故中的次要责任人。

案例四: 摩托车与电动车碰撞

案例四中的事故牵涉到摩托车和电动车,两位驾驶员均因违反交通规则被认定承担相同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多人数人受伤。这起事件再次凸显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必要性。2025年3月19日,上午10点10分,陈某兵操控着一辆豫D-JXXX8牌照的铃木品牌轻型两轮摩托车,沿宝丰县2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前营乡马庄村路口时,不幸与正从对面方向左转的常某红所骑的宝丰电动-5XXX0号爱玛品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该起事故造成陈某兵、常某红和吴某枝受伤,并且两辆车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经调查,陈某兵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判定为承担与事故同等责任;常某红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亦被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至于吴某枝,在此次事故中并未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五: 行人与汽车碰撞

案例五记录了一起行人被汽车撞击的事件,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汽车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因此司机被判定为完全责任方。这一案例警示司机,在人群众多的区域行驶时必须格外谨慎。在2025年3月25日的下午5点13分,马某翔驾驶一辆豫牌照的大众小型普通客车,在宝丰县的文峰路与昌旺路交汇处,与行人魏某红及魏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起事故致使魏某红与魏某身受伤害,车辆亦遭受了损害。调查结果显示,马某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人;魏某红与魏某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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