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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谈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刑法价值如何融合?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国家领导人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时强调,要认识中国,必须从历史延续性角度出发,才能理解古代中国,也能理解现代中国,还要理解未来中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围绕“礼刑关系”这条主线形成的法律文化内容非常丰富,也不完全是刑法领域的范畴,其中蕴含的和谐理念、宽和理念、情理理念等文化理念,仍然能够融入现代刑法理论的价值体系里,促成现代刑法价值与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与提升。
和谐思想对刑法理论的哲学提升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具备独特的东方哲学思想根基,其中作为东方哲学中坚的价值理念是“和谐”。回望中华民族的演进过程,一以贯之的是对“和谐”的体认和向往。中华法系里,礼与刑的互动变化,就是“和”的展现,在礼与刑的演变中,礼义和刑律紧密结合,由此形成了中华传统的教化方式,这种“和”的观念,就深植于传统法律体系之中。
当代刑法演进过程中,平衡理念理应指引其确立更清晰的方向。刑罚执行不应局限于打击违法活动,其根本宗旨在于维护整体秩序的融洽。旧式惩戒与防范观念倾向于将违法者当作对立存在实施压制和个别预防,或将守法民众看作潜在违法者推行普遍预防中华法系里始终贯穿着教化的思想,倡导在“和睦”的最高境界下,统治者以达成社会整体和睦为宗旨,从小家庭的“夫妻关系融洽”“琴瑟和美”“彼此尊敬”开始,逐步扩展到大家庭的和睦,最终推广至整个国家以及与邻国的和睦相处。这种融洽,表现在国家管理及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通过引导民众观念与行为走向一致,让那些与社会秩序不协调的违法者受到教诲进而回归集体。现代刑法理论应以和谐理念作为根基,完善其功能与目标体系,不能仅从规则层面否定犯罪行为,还需将和谐融入规则构建和惩罚措施之中,一方面让受刑法规制的人民在和谐的管理体系下,逐步修正其思想观念和具体行动;另一方面则能强化刑法对基本人权的维护作用,为责任承担学说注入本土法律文化的精髓。
慎刑思想对刑法谦抑的文化补充
《尚书·康诰》之中提到:“确实是你那光辉伟大的先父文王,能够彰显德行并且审慎用刑”,审慎用刑的理念作为西周那个时代的核心指导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演进历程里,始终具备着与严苛刑罚观念相区别的关键作用,旨在突出对于刑法的审慎态度。
审慎用刑的理念融入当代法律准则时,需明确其核心价值:首先,必须严格限定刑罚的适用边界,这亦是古代法律审慎原则的内在要求。若从历史角度客观审视审慎理念曾经产生的影响,实际上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全部效能,等级制度下对刑罚使用保持审慎态度,往往难以持续获得当权者的关注。不过对于现代法律体系而言,它能够作为法律审慎精神的一种根本性补充形式。古代政治理念里,施行仁政务必先彰显德行,这从学理上阐明惩戒并非管理社会的唯一途径。当代社会进步迅猛,社会管理中的棘手问题同样不能仅靠法律解决,法律所能达成的治理成效需要依托其他管理方式。同时,要注重说理引导与强制惩戒的配合运用。刑法立法上适度扩张轻微罪,采用严厉刑罚手段,与轻微罪行为现实存在失衡,难以维持原有罪刑平衡关系。若坚持原有刑事责任体系,否定具有法益侵害现实的轻微罪行为纳入立法范围,并非理性立法行为。因此,立法与理论迫切需要解决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问题,对可堪教化的轻微罪行为人审慎适用刑罚。对于非刑罚惩戒手段及免罪制度的进步,需立足于规范与引导的学说根基,改进以往借助刑罚达成对行为惩戒及威慑的途径,增强教导手段的作用。
恤刑思想与刑罚轻缓的理念契合
恤刑理念与慎刑理念同样,都深刻影响着中华法系中礼与刑的互动进程。尽管部分学者将二者相提并论,实际上它们的本质区别十分显著。与慎刑理念侧重于对刑罚的审慎约束不同,恤刑理念更加注重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进行道德引导,目的是感化社会大众、实现社会秩序,同时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刑罚的宽缓化意味着,刑罚的构建要更合理、更缓和;刑罚的施行方式也变得更多样,以此达成效果上的均衡。这两点说明,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也反映了仁恤之道的缓和作用。首先,古代刑罚的体系构建同样展现了合理化的进步趋势。我国古代的五项刑罚制度,自先秦起历经多次修订,在汉代汉文帝和汉景帝执政期间,由于严酷肉刑难以复原而得以废止,转而以“徒刑”作为核心,并简化了死刑的施行方法,取消了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抽打刑罚,最终在隋文帝统治时形成了以笞刑、杖刑、徒刑、流放和死刑构成的五刑体系。此外,对犯人宽宥的思想逐步演变为多种变通的处刑手段。在赎罪规则方面,涉及老年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宽恕措施,以及经济条件较差时采用的义务劳动抵偿制度等,都尽可能减轻了严厉处罚的不良后果,充分体现了仁慈的宗旨。
处罚减轻的内在含义在于,当采用较轻微的惩罚手段就能实现惩戒与威慑的最佳状态时,便不再动用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宽宥并非意味着惩罚越少越好,而是体现为在拥有自主决定权时的审慎选择。惩罚的实际成效并非一个能够精确测量的指标,在可以选择何种刑罚方法或力度时,宽宥的传统倡导体恤之心,是对人类难以理性控制报复欲望的一种约束。这种自我控制,是现代法律制度下国家司法取代私人报复的核心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仁慈用刑观念所表现出的特质,同刑罚从重到轻的指导思想是相互呼应的。不过,这种对罪犯宽宥的理念不同于专门针对刑罚减轻的特定原则。仁慈用刑的怜悯作用,在制定法律条文时就开始发挥作用,依靠预先设定的宽大规定,来感化未犯罪者,劝导他们不要实施犯罪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恤刑思想与刑罚轻缓化具有契合性和补充性。
这项研究是两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第一项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名为“刑法价值观的冲突与刑律文化融入研究”;第二项是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专项课题,属于A类重点项目,由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课题基金支持,课题名称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刑法典编纂的借鉴研究”。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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