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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利弊共存,北京西城区法院梳理典型案例剖析要点

时间:2025-08-27 2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预付式消费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模式,节省了买卖双方每次讨价还价的时间,也避免了反复沟通的麻烦,同时它能让商家迅速收回资金,稳定顾客来源,还能给消费者提供价格上的好处,因此这种消费方式成为了满足大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愿望的一种途径。另有一些商家,并非致力于提升服务质量,反而选择抽逃资金或削减服务内容,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环境,家政、托育、教育、美容、健身以及餐饮、娱乐等行业尤其深受其害。增强个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依照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促使商业主体诚实守信、合法运营,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整理了若干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判例,详尽研究预付式消费争议案件的法律应用原则与审判关键,旨在为商业主体合规经营和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提供司法参考。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应承担连带责任

刘先生和一家托育机构达成了照看孩子的协议,约定由该机构照顾他的儿子整整一年,服务期从协议生效开始计算。刘先生依照照看机构的规定,把服务费用交给了一个中间机构处理。然而,这家照看机构后来突然停止了运营,刘先生与机构签订的合同还有八个月的服务内容没有完成。为此,刘先生把这家机构告到了法庭,要求退还已经支付但未享受的费用,同时希望中间机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过后,法院指出,刘先生依照某托育机构的通知,把合同费用转交给了另一家企业。这两家公司,即某托育机构与第三方企业,共用一个账户来收取客户的资金。没有证据表明,这两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各自独立。它们在财务上存在混同现象,而且,它们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控股股东都是相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公司股东恃仗公司法人独立性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致使公司债权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害,该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倘若股东操控两家或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则各公司均须对其中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第三方公司理应对某托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庭裁定那家托幼机构要退还剩余的款项,并且要支付资金被占用的利息,另外,那个第三方企业要承担连带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实际操作中,一些从业者借助成立众多关联企业,刻意模糊契约签署方、服务执行方与资金接收方,企图借助企业的“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给顾客维护权益制造重重困难。一旦司法机构察觉到企业利用法人独立特性规避债务,就应当依照法规确认相关企业之间存在人格融合现象,进而责令这些企业共同承担补偿义务,以此切实惩治那些借助“分散签订合同、分别逃匿”的手段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违法者。

关闭或变更原经营场所 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

某舞蹈团体在喻女士购入舞蹈教学服务后,由于自身运营状况发生变动,独自决定将授课场所调整至不同地点,并且告知由另一家教学机构负责后续课程。喻女士对于授课地点更换等安排表示不认可,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退还费用,但该舞蹈团体未予同意。喻女士因此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确认,该舞蹈团体虽然提供了另一场地,不过新场地与原场地相距甚远,造成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初衷难以达成,消费者因此有权终止协议并索要剩余款项。在法院的协调下,该舞蹈团体当场退还了喻女士尚未使用的费用。

典型意义

预付式商家在停业或迁移店铺后,常常会建议客户前往新地点,以此方式继续履行协议,但这种做法并未考虑消费者对原约定场所的偏好,商家自行更改地址,会给顾客带来不少麻烦。经营场所是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履行不可或缺的部分,经营者擅自更改经营场所,可视为对合同核心条款的根本性调整,使消费者原定消费计划落空,消费者有权以此为由终止合同,并索要未消费的款项。

协商内容构成合同条款 商家应依约履行

曹女士打算买某教育机构的考研辅导班,沟通过程中,该机构的销售确认她要的4门考研课都是线上实时授课的。接着,双方签了份《考研培训服务合同》,合同里规定了4门课的费用等细节,但没有写清楚上课方式。合同签好三天,曹女士察觉到四门课里有门是录播的,不是销售当时保证的直播,学员没法跟老师提问交流,于是申请退钱。某教育机构用“合同没写直播课”“合同外说的不算”“已经服务到位了”这些理由不退款。曹女士就告了某教育机构到法院,要全部课程钱退回来。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该教育机构的业务代表在商议合约时,向曹女士清楚说明她购买的四个课程都是实时互动授课,这一信息显著影响了她的购买决定,使她有正当理由相信这就是双方约定的授课方式。由于该教育机构提供的部分课程与承诺的授课形式不符,因此构成违约行为。法院全面权衡了曹女士要求退款的具体时间,同时考察了合同的实际执行状况,此外还考虑了其他相关要素,因此最终采纳了曹女士的部分诉讼要求。

典型意义

经营者安排业务人员替自己同购买者商谈并签署协议,业务人员在其职权之内核实的课程样式、教师条件等核心事项,即便没有写入书面文件,只要条款清晰具体、对购买者决定是否签约有重大作用,也该算作协议条款,商家不能单凭“协议上没写”就随意更改或违背承诺,那样就会形成违约行为。

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

应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李先生在一家健身场所购置了为期两年的会籍凭证。两年期限尚未届满,该健身场所突然宣告停业。在洽谈退款事宜时,李先生了解到,在他成为会员的前两个月,该健身场所便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遭到房东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租赁协议依照法律程序被裁定终止,并被勒令搬离经营场所。李先生于是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主张该健身场所退还尚余的服务费用,并以其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求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法庭审理后查明,那家健身场所早在与李先生签署协议前两个多月,就清楚租用的经营地点已被法院裁定需要清空,但仍然与他签订协议并收取费用,该健身场所的做法构成对签约关键信息隐瞒的欺骗行为。最后,法庭裁定那家健身场所不但要退还李先生剩余的3500多元服务费,还要向李先生赔偿1万多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健身场所和美容发廊会出现突然消失的情况,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这类现象是预付费消费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有些商家甚至采取挪用资金、更换负责人和股东等手段,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在这个案例里,一家健身中心即便法院已经裁定它必须搬出经营地点,仍然向顾客推销有效期过长的健身卡,并且不透露公司经营困难这一重要信息。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顾客了解情况和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审判机关根据法律条文,决定采用惩罚性补偿的规则来裁决此案。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对那些不诚实经营预付式消费的企业来说是个警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向顾客真实说明重大的经营风险,不然很有可能会面临惩罚性补偿的法律后果。

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

消费者不享受预付款折扣优惠

刘女士在某个健身场所买了二十次一对一指导课程,单次课程正常收费是四百元,打折后是三百三十元,她按折扣价一共付了六千六百元用于这些课程。后来刘女士因为手腕部位出了问题,不能继续锻炼,就向那个健身场所申请终止协议,并想要拿回没有用完的指导课程费用。双方在应该退还多少钱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刘女士最终把那个健身场所告到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确认,预付式消费合同确立之后,若因购买者自身缘由退还预付资金,商家给予购买者优惠商品、服务或赠送等价消费金额时,必须按照商品或服务未打折前的标价,来核算已消费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刘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决定终止合约,法院据此确定她已享受的健身服务费用,并以此为基础核算,判决健身房退还她超出部分的剩余款项,结算标准为未打折的常规价格。

典型意义

案件处理务须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还须恪守公平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头的相关规定,意在协调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经营者正当利益维护的关联。根据相关规定,当预付式消费协议订立后,若因健康等因素导致基础条件出现重大变动,且履行协议对双方明显不公平时,当事人有权依法调整或终止协议,这反映了立法对购买者的保护;此外,另一条款详细说明了购买者单方面终止协议时的退款办法,目的是防止滥用优惠措施随意解约,从而保障了销售者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既维护了特殊状况下购买者解除协议的权益,也珍视了服务提供者已付出的经济利益,体现了预先付费交易环节里买卖双方权益兼顾的法律精神。

经营者负举证责任而拒提供 应承担不利后果

李女士在一家美容美发机构反复预存资金以获取美容美发项目,该机构后来在场所内公告称因进行整修将暂停运营,但此后始终未曾重新开业或继续提供服务。李女士因此将这家美容美发机构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预付款项。

审理期间,收取李女士款项的商家没有出席庭审,也找不出合理的理由拒绝提交有关消费项目、消费回数、消费数额、预付资金结余状况的证明材料,法院便能够依照消费者的陈述以及案件中的证据来判断相关事实。法院参考李女士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交流记录里约定的内容等证据,确认了李女士尚有未使用的款项数额。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场景里,合同文本以及记录消费额度、次数、预付资金余额等资料,大多被商家控制。消费者常常遭遇“难以提供证据”的维权难题。商家控制相关资料,若拒绝提供或不协助法院审理调查,法院能够依据消费者的陈述,结合全部证据来判定剩余预付资金数额等。这家美容美发企业存在多项违规经营情形,包括不与顾客签订正式协议,由个人收取费用,以及收费核对账目不清等,并且没有到法庭提供消费金额、次数、预付资金剩余等证据,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负面效果。面对这种情形,法院依据顾客的诉求,参考现有证据进行判定,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预付式消费方式已广泛渗透到民众的日常活动之中,涵盖教育培养、健身护理、饮食购物以及家庭维护等层面,这种方便的支付手段寄托着无数家庭对于幸福生活的向往。不过,商家经营不善倒闭、服务质量下降、退款困难等情况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顾客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的信用体系。管理预付款消费行为、约束违规商户,关系到维护购买者正当权利、促进商家诚实经营,也有助于营造良好购物氛围。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最近公布的不少关于预付式消费争议的案例,非常具有普遍性和参考价值。该案例中,存在几种判决情形,例如,法院确认签约方与收款方存在人格混淆,因此裁定收款方需承担共同退款义务;又如,经营者擅自对经营地点进行重大调整,被视作对合同核心条款的根本性修改,法院同意消费者解除协议并要求退款;此外,未写入书面合同的协商条款,也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商家必须遵守承诺执行。还有针对客户个人原因终止契约时的退款条款,体现了在预付式交易中对买卖双方权益兼顾的构想,并且界定了商家需要承担提供服务数量与收费标准的证明义务等事项。

那么,如何治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难这一顽疾?

消费者需要提升对风险的认知程度,同时也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务必小心,付款之前要充分了解商家的社会评价和经营实况,认真核对协议内容,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此外,要妥善保管所有相关材料,这样在主张权益时能够拿出确凿的依据。此外,外部管控体系有待改进,行政机关需提升监督力度,严密核查商业主体的从业资格,组建多机构联合风险监测系统,制定办法规范预付资金管理,构建资金保管等中介服务机制,经由规则制定从根本处阻止企业抽逃资金的行为。司法系统需强化对违规商家的惩处,加重其违规代价,为营造“敢于消费、乐于消费、愿意消费”的健康市场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本文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25年8月24日第3版

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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