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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法院遗漏当事人属程序违法,行政诉讼第三人能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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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最高院:法院疏漏诉讼参与人,系程序性错误,能够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那篇文章里提到,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判决结果有切身关联,却没参与诉讼,就属于程序性错误,能够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
那么,行政诉讼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也能申请再审吗?
最高法院于《景泰县矩阵新能源公司与景泰县巨宏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征用补偿复议再审案件》里阐明:
审判机关疏漏应当参与案件审理的关联方,属于严重的程序性错误,能够成为重新审理的理由。进行再审的审判机关需要撤销第一、二审判决,交由一审法院再次审理。
此案关键在于,一审未包含本应出席的第三方当事人,算不算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要不要启动再审程序并退回重新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若个人、企业或团体与被指行政行为存在关联但未提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他们有权申请作为第三方介入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首段阐明:若行政机关某一处理决定关联多方当事人,部分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满而提起法律程序,法院须告知未起诉的其余当事人以第三者身份介入诉讼程序。
这项诉讼涉及的行政行为,是景泰县政府授予矩阵新能源公司09××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巨宏养殖合作社同王庄村委会达成了土地租赁协议,实际运用了相关地块,该合作社同被指认的证书授予行为存在关联,具备资格以自身身份发起行政法律诉讼。王庄村委会是那块土地的合法权利主体,它与被控的证件授予行为有着直接的关联,为了全面掌握案件细节,防止出现其他纠纷,假如王庄村委会没有主动发起诉讼,法院理应敦促其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诉讼程序。
但是原审法庭忽视了必须参与诉讼的第三方王庄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审判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诉讼程序错误,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周军东莞交通律师指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那些依法需要出庭的第三方,由于案件判决结果会与其产生法律层面的关联,他们的出席情况会直接关系到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以及责任归属的确定。实际操作中,如果一审阶段未能包含相关方,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再审和发回重审适用标准的解释,未将必须参与诉讼的第三方纳入案件,属于重大程序性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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