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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严惩醉驾犯罪,最高检编6起案例加强普法宣传

时间:2025-10-07 22: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案例说明:

检察机关始终把保障民众生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依据法律打击酒驾驾车违法行为。二零二三年岁末,上级司法机关与公安、司法行政机构联合颁布《关于处理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简称为《规定》),实现了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各区域严格依照标准执行,公正审理案件,全面完整地落实了刑罚的宽缓与严厉相结合的政策,依法打击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社会公众的遵纪守法观念得到提升,涉及醉酒驾驶的刑事案件在发生及起诉环节的数量显著减少,道路交通的安全状况持续改善。部分民众对法规和制度不够熟悉,少数人遵纪守法的观念不强,心存侥幸,触犯法律,导致醉驾案件持续不断。为了增强法治教育,让大众明白法律、遵守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整理了六个醉驾的典型案例,以便帮助民众认识法律、执行法律。

郑某因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告诫大家,醉酒驾车或许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重惩罚是六个月拘役,同时,依据情形、影响及个人态度,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最高刑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最严厉的惩处可达死刑。喻某某危险驾驶案件警示社会大众,司法部门对于血液酒精浓度超标,醉酒状态显著,并引发交通事故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依照法律进行严厉追责并加重惩罚。邱某危险驾驶案件警示社会大众,即便先前因酒驾醉驾被处理过,也不得再次犯此行为,否则将承受更为严厉的惩处。丁某危险驾驶案件、吴某危险驾驶案件告诫社会大众,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盘查时,绝不能试图躲藏、干扰盘查或指使他人替身,否则可能使原本不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告诫社会大众,绝不能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否则将受到法律从重惩处。

司法部门持续向众多驾驶人员提出忠告,切勿酒后驾驶车辆,也不要在驾驶时饮酒,为了您和亲属的安康,为了公众的出行平安,务必主动遵守交通准则,坚决摒弃酒后驾车行为。

1.四川成都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驾车逃跑,持续撞击危害公共秩序的,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秩序罪加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男,30岁,某单位职工。

2024年6月18日早上七点左右,郑某喝过酒开小型车,在四川成都锦江区东大街上行驶,撞上了一辆出租车,那辆车正要往右变道。出事之后,郑某开车跑了,路过城市里人特别多、车也特别多的主干道,一直干着逆行、闯红灯、超速这些不对的事。郑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锦江区人民南路和滨江西路的交叉点又撞上两辆小型汽车。为了不受到受损车主的阻拦,郑某继续驾车逃跑,结果又和现场的两辆受损车辆相撞,然后逃离了现场。当天上午11点左右,郑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随后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检测结果显示,郑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14.6mg/100mL。郑某需要承担这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赔偿三名受损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郑某以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罪名实施刑事拘押,同月十一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到了九月十日,此案已移交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展开审查起诉程序。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发现,郑某酒后驾驶汽车出了事故就跑,在穿过城市主要道路车辆和行人多的地方时,完全不管公共安全,一个接一个地做逆行、闯红灯、超速这些不对的事,还开车连续撞正常走的汽车,逃跑的时候又出了车祸,总共跑了二十多公里,让路上的人车都特别危险,生命财产都受到了严重威胁。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说明,郑某的作为既属于危险驾驶罪,又属于用危险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罪,需按照更严厉的罪名进行判定,依法实施严厉的刑事惩处。在当年十月二十四日,检察机关依照法规对郑某以用危险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那一年十一月五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郑某有罪,罪名是以危险手段威胁民众生命安全,决定对其执行一年零八个月的监禁刑罚。

【警示意义】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这警示所有驾车者,醉后驾车不仅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期最长为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若行为极端、祸患重大,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最高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最重可至死刑,将承受更严厉的惩罚。那些在躲避盘查或撞人后逃跑时存在超速、逆行等违规驾驶,持续撞击车辆或人群的醉酒驾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抱有纵容心态,司法部门将依照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从严惩处其刑事责任。

2.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某某,男,25岁,个体户。

2025年2月10日18点左右,喻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向西向东行驶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五里店路北口到程庄路北口这一段时,撞上前方等红灯的出租车,发生了追尾事件,导致两辆车都受损了,他和出租车司机商量过后决定调转车头,到路边具体商量赔偿问题。喻某某调头后没有停车,而是自东向西开车逃跑,途中又撞上一辆小型客车,导致两辆车都受损,接着喻某某弃车步行离开现场,最后被警察在事故地点附近的酒店停车场抓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232mg/100ml,喻某某对两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情况,已经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确认,喻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32mg/100ml,这一行为属于通常不适用缓刑的加重情形。喻某某醉酒严重,案发时正值下班高峰,事发地点人员车辆密集,他驾车接连引发两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躲避处罚而逃离现场,尽管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表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但结合整案证据来看,喻某某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都很高,必须依法从重从严惩处。2025年2月24日,相关司法机构对喻某某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提起诉讼,提议对其处以五个月监禁,同时缴纳罚款,不建议给予缓刑。同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喻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执行五个月监禁,并处以九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警示意义】

喝一杯酒容易醉,开车上路十分危险。这件事告诫所有驾驶员,酒后开车危害极大,很容易引发意外,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利益。法律机构对于血液酒精浓度很高,醉酒状况严重,导致交通事故还选择逃跑的醉酒驾驶者,会依法进行严厉的起诉,并且处以更重的惩罚。

3.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

——对酒驾醉驾的再犯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邱某是男性,现年34岁,从事个体经营。他在2023年6月22日因酒后驾驶汽车,接受了1500元的罚款,并且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了6个月。

2024年12月2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喝了酒,然后开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马路上跑,走过了良睦路、文一西路这些地方,在晚上八点二十七分左右,于西湖区文一西路和龙章路交叉的地方,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队的西湖分队警察给抓住了,查获时他正在开车。经过检测,发现邱某血液里的酒精成分浓度为每百毫升103.1毫克。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指出,邱某血液酒精浓度未达150毫克每百毫升标准,不过他在两年内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处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第十条中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因此认定其犯有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27日,相关司法机构对邱某实施了危险驾驶罪的检方起诉,紧接着在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决,认定邱某触犯危险驾驶罪名,决定对其处以拘役一个半月,同时科以三千元人民币的罚金。

【警示意义】

没有犯错就不会受罚,一旦再犯就要严厉惩处。这个案例告诫所有驾驶员,如果以前因喝醉开车被查处过或者受到过行政处罚,又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定罪处罚过,就更加不能再次酒后驾驶。对于酒驾醉驾的人,如果再次犯下罪行,会加重处罚,并且将承受坐牢的后果。

4.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被查处不配合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女,30岁,无业。

2024年12月4日23时43分左右,吴某喝了酒,开着一辆小轿车,在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西边的主路上,从北往南开,到了定安路路口北边那段路时,发现前方十多米远的地方有警察设了卡检查,吴某开车立刻向右转弯,开进了辅路,往北逆着方向开。这时候,在常武路古方路口放哨的一辆警车,在这个辅路上往南开,准备拦截,吴某开的车躲闪不过去,撞上了警车的车头部分。吴某紧接着把车往左边转,驶进了古方路,朝西开了大概一公里远,在花园街和人民路的交叉口南边,被警车追上给拦了下来。查过之后,发现他血液里的酒精成分很高,达到了91.8mg每100毫升。事情发生后,吴某赔了警车修理的钱,一共是一万七千八百块。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审理,确认吴某存在酒后驾驶行为,血液中的酒精成分数值高达91.8mg每百毫升,在公安部门实施合法盘查时,该当事人为了躲避检测,选择驾车逃逸,并且与警用车辆发生了碰撞,这构成了“躲避、干扰公安机关正常执法”的加重情形,其所作所为已经触犯了危险驾驶的法律条文,并且,在逃逸过程中撞击了拦截的警车,这被视为“动用强制手段对抗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考虑给予缓刑的判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部门对吴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四月份三十日,武进区人民法院裁定吴某触犯交通危害安全法规,决定对其处以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刑期为一个半月,同时需缴纳四千元人民币的财产罚金。

【警示意义】

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切勿试图逃跑。驾驶员在饮酒状态下驾驶车辆,一旦遭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验,必须履行配合检查的职责,绝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躲避或妨碍检查。轻微的情况,可能因为存在躲避或妨碍依法检查的行为而触犯危险驾驶罪,而严重的情况,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从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5.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让他人顶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46岁,务工人员。

2024年6月20日21时30分左右,丁某喝了酒,开着一辆小轿车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东海路他家附近,就停下车了,想为了方便停车,把路边的路锥挪动一下,结果碰到了警察正在执勤,被拦下来盘问,丁某撒谎说自己是路人,没有开这辆车,警察就去找附近住户了解情况,丁某的妻子贺某某在调查过程中来了,假装自己是这辆车的主人,丁某也没有否认。警方调取监控影像确认系丁某操控车辆,次日零点对其实施吹气检测,并检测血液酒精成分,结果显示丁某血液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一百毫克。

【处理结果】

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处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示,若醉酒驾驶者血液酒精浓度未达150毫克/100毫升,并且不具备十五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则可以不按犯罪论处。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理,查明丁某存在酒后驾车行为,虽然其血液酒精浓度未达到150mg/100ml标准,但在被查获时,他声称自己是路人,在其妻子到场后,他继续否认自己是驾驶员,也没有配合进行呼气测试,这种行为阻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使得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工作延误了三个多小时,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2024年8月1日,相关司法机构对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行为提起诉讼。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丁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处以拘役一个周期,同时宣告缓刑两个周期,并科以罚金两千元人民币。考虑到贺某某与丁某存在配偶关系,对于丁某当天是否饮酒的情况并不清楚,其代替他人承担责任的行为并未引发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决定对其进行训诫谈话。

【警示意义】

替人顶罪,两败俱伤。当执法部门依法盘问时,诚实交代情况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司机酒后不承认自己开车,让亲友撒谎或找替身,都属于抗拒法律制裁的加重情形,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妨碍作证罪、包庇罪等重罪。

6.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40岁,自由职业。

2024年3月9日凌晨3时30分左右,黄某某,持有C2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手动挡小型汽车,从南往北行驶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在途经绿塘北九路盛源水产路段时,因驾驶技术失误导致车辆倒滑,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小汽车,引发了一起造成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黄某某血液里酒精成分浓度为167.07mg每百毫升,黄某某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黄某某清楚他人已经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之后坦白交代了违法情节,主动补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并且得到了对方的宽恕。

【处理结果】

审查结果显示,黄某某驾驶的这辆小型车是手动挡轿车,驾驶它必须持有C1类驾照,而黄某某持有的却是“C2”类驾照,这两者不符,不符合准驾车型要求,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定义的“无证驾驶汽车”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而且通常不适用缓刑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相关司法单位对黄某某的涉嫌危险驾驶行为启动了诉讼程序。紧接着在同年九月五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认定黄某某触犯危险驾驶罪名,决定对其处以二个月监禁,同时追加五千元人民币的财产刑。

【警示意义】

当前案例告诫社会大众,没有获得汽车驾驶执照禁止在马路上驾驶车辆,尤其不能酒后无照开车,不然将受到法律严惩。另外,即便持有驾驶执照,也必须与允许驾驶的车型一致才能行驶,例如拥有C2驾照的人只能开自动挡的小型车,不可以驾驶手动挡的汽车,违者同样会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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