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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聚焦证据审查等疑难问题

时间:2025-10-07 22: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处理隐蔽手法犯罪且被告不配合的案件时,怎样运用非直接证据判定罪行?针对恶性重大暴力案件,怎样严格控制从轻处罚的尺度?存在未完成犯罪情形是否必然获得减刑?涉及毒品贩卖时经常伴随持有毒品行为,怎样清晰划分贩卖毒品行为与单纯持有毒品行为?怎样在法律理论、事实依据和人情关怀三者平衡中达成公正判决?8月9日,最高检公布的若干刑事抗诉案件范例着重探讨证据审核认定及刑罚裁定中的棘手难题,这些案例从案由分布到监督要点,均具备显著的指导意义,能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关键参考。

近些年,各级法律监督机关认真贯彻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法治理念,不断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增强新阶段法律监督职能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织的“加强监督”“精确监督”“连续监督”的指示,依照法律实施刑事审判的监督任务。

最近,记者前往河南、四川、辽宁三省,通过现场走访,能够真切感受抗诉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成效。在那些为了公正无私奋斗的人们身上,从一个个历经波折最终得到公正处理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维护当事人利益、坚持司法公正、确保法律准确执行方面的用心和责任感。

刑期由五年六个月改判为十四年

未遂情节不足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诉讼胜利后,罪犯的刑期从五年半调整为一十四年,这个结果让我感到无比欣慰,非常感激检察机关确保了公平正义始终存在。7月8日,记者又遇到了受害者周某,她回忆起那段不幸经历时,虽然内心仍有些后怕,但最终判决结果给了她极大的精神慰藉。目前,她的身体状况正在逐步好转,日常生活也恢复到正常状态了。

2023年5月5日晚上,河南某高校校园里,19岁的女学生周某和同学马某刚结束学习,走到学校办公楼附近,一个不明身份的人突然冲过来,用刀子连续攻击周某的脖子和腰部等地方。

据查,朱某系因情感纠葛对周某怀有怨恨,遂从湖北武汉出发前往河南登封,购得水果刀后,翻越围墙潜入周某就读的校园实施暴力行为。

马某正要抢夺刀具阻止时,也被朱某袭击了。周某负伤后艰难逃进办公楼,朱某追上马某又赶至办公楼,朝周某的脖颈和背部接连刺了好几刀……办公大楼的职员见此情形赶紧阻止,在师生的帮助下,朱某被及时赶到的警察控制并带走。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过评估,周某的伤势属于重伤二级,马某的伤势则是轻微伤。

二零二四年八月,负责侦办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在朱某蓄意剥夺他人生命案件的发案地点,调阅了那里的录像资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登封市检察院就朱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提起诉讼,登封市法院在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下达初审判决,朱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罪,但鉴于其犯罪未完成且坦白认罪等情节,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裁定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接到判决文书后,我们仔细研读了全部内容,发现该判决对朱某的恶性程度、作案手法、造成的损害、个人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等方面重视不够,也没有考虑未获受害者宽恕这一重要因素,导致处罚过轻,与罪行和责任不匹配,需要提起上诉。办案检察官王朝锋对记者说明,2024年11月8日,登封市检察院因为觉得判决过轻,于是提出了申诉,到了同月的29日,郑州市检察院决定采纳申诉。

郑州市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现场复查、追加证人询问,查明朱某因怀恨在心策划杀人,且在大学广场上公然行凶杀人,还对阻拦者施以暴力,行径十分嚣张,个人危害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都极为严重;朱某每次攻击都精确刺向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甚至为使刀具更深地刺入而用力按压刀柄,这绝非一时冲动,而是刻意要致人死亡;案发后朱某也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显示其杀害被害人的心思非常坚定,手段极为狠毒,造成的后果十分恶劣。

检察官得知,提出申诉时,受害者部分身体机能尚未恢复,肩部、手指等部位短期内难以完全愈合,生活、学习及工作均受到很大干扰,并且案件发生后,朱某没有赔偿受害者周某。

根据前述主客观状况,检察机关认定,朱某虽未能成功杀人,但他的行为已经导致重大影响,并且其主观恶意十分严重,个人存在较大危害可能,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示范,因此杀人未遂这一点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判处的理由。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后,完全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控告理由,确认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将其刑期改判为十四年有期徒刑。

重新审理并非最终目的。登封市检察院全面核查周某的身体状况和家庭背景,确认其符合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标准,立即启动国家法律援助机制,为其争取了法律援助资金,同时与妇女联合会、其就读院校、居民委员会、法律社会工作者等单位协作,从生活照料、学业支持、职业介绍、心理疏导等多个层面实施帮扶措施。

感谢相关司法部门给予的关照和帮助,目前身体状况逐步改善,学业结束后也成功获得就业机会,整体情况正逐步向好发展,会努力摆脱困境,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未来生活。法律所体现的公正合理以及人性化的关怀,使遭遇重大人生波折的周某重新获得了对人生的信心。

在处理公然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案件时,必须格外审慎地决定是否从宽处理。检察官指出,就像这个案件所体现的,法律既有严厉打击罪恶的坚定意志,也有感化人心的宽恕精神。

从无罪到有罪

证据补强锁定“零口供”爆炸案真凶

此类案件中,调查人员怎样筛选掉不相关的信息点,怎样把关键的信息点提炼出来?

在被告否认罪行的情形里,能够借助确凿材料证明其确实犯下罪行,或者指出证据存在不妥当性,并分析其不合逻辑性来论证。

提问深入,回答利落,问答之中案件处理的特殊意义体现出来。8月9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简称高新区检察院)处理的一件手法隐秘且被告无供词的爆炸案抗诉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刑事抗诉的示范案例。在相关单位临时组织的检察人员座谈会上,负责案件查处的检察官就案件主要经过、工作方法、事件价值、个人感悟等层面逐个进行阐述。

2012到2017年期间,王某在一家化工厂任职,因为与单位发生纠纷而离开,从此对单位及其负责人黄某怀有怨恨。2018年6月10日深夜,王某前往一个住宅区的停车场,把自制的爆炸装置固定在了一辆车的车底,目的是报复经常使用这辆车的黄某。当天十时,杨某正驾驶车辆载着妻子和女儿行驶,途中车辆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杨某的女儿大腿部位骨折,经过专业机构评定,伤情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公安部门开始调查,在爆炸现场附近垃圾桶找到的废弃物做基因检测,结果显示有混合的基因片段,其中包含王姓男子的基因特征,并且在他的汽车里找到了铁丝、炸药、引火线和塑料手套等物件,还有一封举报某化工厂的匿名信件。鉴定人员确认,爆炸地点残留的化学元素,和塑料手套上检测到的元素一致。

公安部门查看了社区录像资料,察觉到案发那晚零点时分,一个身影进入停车场,跟嫌疑人王某的体貌特征极为相似,在那儿逗留了将近半小时。后来证实王某掌握化学方面的专长,能够自己制作爆炸物。他还因对前公司及董事长黄某怀有怨恨,离职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企业违法排放污水,并且计划花钱找人去伤害黄某。

经过大量侦查取证,种种证据指向王某就是犯罪嫌疑人。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高新开发区检察机关对王某所涉爆炸案件进行起诉。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初级审判单位基于审理过程中材料未能构成严密证明体系等因素,裁定宣告王某无责。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高新开发区检察机关认为首审裁定中的案件事实存在偏差,法律适用也有误,于是提起上诉,成都地区检察机关对此表示赞同。

侦办这起爆炸案遇到的主要阻碍是涉案人员与案发现场的距离,爆炸形成的巨大力量常常会消除作案时的各种痕迹,该案中的王某更是完全不提供任何陈述,在这种情形下怎样运用旁证材料来认定案件成为能否起诉成功的重要环节。负责此案的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吴畏透露,这个案件还存在补充证据的余地,他们并没有选择放弃。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司法部门与执法机关就追加材料事宜交换了意见。

一旦决定提起抗诉,相关司法部门立刻组建专项小组,仔细核查证据链的严密性,促使公安单位补充缺失材料,加固不足环节,从而重新构建诉讼框架。司法部门指导公安部门全面恢复提取当事人手机中的电子信息,包括聊天信息、支付信息以及交易时段,这些资料能够证实当事人案发前购置了雷管、硝酸铵和导火索,但对其具体用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

关于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问题,公安机关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案发当天凌晨小区停车场周边的监控录像进行了图像增强,结果显示实施犯罪者与王某是同一人;在核查王某行动路线时,发现其在案发当天手机使用突然中止的时段,正好和监控录像里嫌疑人放置爆炸装置的时间段相吻合,而且他对此无法给出合理说明,从而有力地驳斥了他“在家中用手机玩网络游戏”的申辩。

调查期间补充核实了相关材料,案件中的各项证明材料能够构成紧密的证明体系,确认王某实施爆炸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同时排除了其他人的可能性。吴畏这样表示。

办案人员持续攻坚,真相终得大白,案件不再悬而未决。2021年8月4日,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2022年12月,王某一审被判刑五年,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5月,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果。

是贩卖还是持有

一起毒品抗诉案的破局之路

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重大刑事抗诉案例,包含辽宁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朱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此案判决对区分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参考价值。

回到二零二二年十月,沈阳市检察院着手实施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查,朱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引起该院重大犯罪检察部检察官郎杰的重视。

案卷资料表明,朱某某有三次走私毒品、容留人员吸毒的犯罪历史,在2021年4月到6月期间,先后五趟乘坐飞机前往武汉采购毒品,再运回沈阳,其中第二趟和第四趟购入的毒品已经转手给他人,第五趟运回沈阳的毒品在机场遭到查获。朱某某起初承认去武汉买第四、五次海洛因是为了卖给肖某,后来又改口说除了第二次买的毒品已经卖掉,其余的都是自己吸食的。法院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只认定朱某某第二次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第四、五次买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然后把这两项罪名合并处罚,判了他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还要罚款六万元。

针对案件存在的疑点,办案检察官展开深入分析研判。

跨区域飞行, 频繁往返, 有前科记录, 资金流向可疑, 如果只是为自己牟利, 花费实在太大了!办案检察官发现了这些疑点, 经过分析, 感觉原判决接受朱某某的翻供是不对的, 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可能有问题, 可能还漏掉了犯罪细节, 导致判刑太轻了, 于是决定和公安机关商量, 让他们重新调查, 增加证据。

公安部门反复搜寻,最终在强制戒毒中心找到了下落不明的涉毒人员肖某,他交代称朱某某第四、五次前往武汉的目的是来向他出售毒品,朱某某第四次买下的30克海洛因,双方已经完成交易并结清款项,这一重要供述揭穿了朱某某声称自己只是吸食的谎言。此刻,从航班档案查证的情况显示朱某某的行踪逐渐清晰,他声称的五次空中路线,与同案者提供的毒品交易时段,以及相关证词完全吻合,彼此之间没有出入。这样看来,朱某某两次售卖违禁品的证据链已经形成,确实达到了定罪的要求。

运输毒品罪单独定罪,朱某某五次运送毒品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受到评判,这是严重的疏漏!经过进一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原判决忽视了朱某某第一次和第三次涉及毒品的犯罪情况。证明材料明确表明,第一次的冰毒6克、第三次的冰毒8克,都是朱某某购买后运回沈阳的。

此外,司法人员察觉案件中的判决存在显著偏差。依照相关法规,一旦涉及贩卖或转运鸦片或冰毒达到五十克以上,必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需要没收个人资产。朱某某先后五次贩卖、运送甲基苯丙胺共24克、海洛因59.75克,依法应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但原判决仅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且附加刑错误适用了罚金,没有没收财产。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沈阳市检察机关向辽宁省检察机关提交了申请,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省检察机关的重大案件检察部门检察官仔细查看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据犯罪构成要素和诉讼程序规范,指出了证据不足之处,针对核心证人证言缺失、电子数据提取不完整等问题,确定了需要补充的内容,并进一步查证了有疑问的证据材料。2023年5月8日,辽宁省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

二零二四年七月,司法机构下达了最终裁决,完全接受了控告方的看法,确认朱某某实施了五次贩卖与运输冰毒二十四克、鸦片五十九点七五克的违法行为,依据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判处朱某某十五年监禁,同时没收其个人财产。有特邀的监督人员列席了审判过程,他们对判决的结论表示了赞同。

区分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需要全面审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如果某人曾因贩卖毒品受过处罚,之后又跨地区、频繁且花费巨大地购买和运送毒品,即便其辩称是为了自己吸食,但存在贩卖毒品的极大可能性时,检察机关应主动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获取下游买家的证词以及其他重要证据,以精确确认犯罪情节,避免姑息犯罪。这是办案检察官的观点。

这项诉讼的胜利促进了沈阳法律监督机构在涉毒案件监察领域的革新。他们创建的“涉毒案件监察方案”,在启动第一个月便发现了八宗有疑问的同类案件。该方案将跨区域购买毒品与持有毒品违法作为关键分析参数,借助信息数据检索来找出可能的毒品案件审判监察机会。

点评

不断提高刑事审判监督实效

王某爆炸案件二审抗诉案,涉及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导致无罪判决转为有期徒刑五年,此案涉及检察人员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处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未作陈述的爆炸案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侦办涉及爆炸物的案件时,检察机关需集中处理专业性问题,严格核查案件侦破环节是否真实合理,针对爆炸装置的获取途径及其制造、设置、起爆环节,需要补充健全相关证据,参照现场遗留物品的检验分析结果等客观材料,逐步重现犯罪流程,有效借助鉴定结论、专业证人陈述等辅助调查。在案件涉及地点和发生时间频繁变动,并且没有证人证言能够完整连接事件发展过程的情形下,怎样建立起周密的诉讼指控框架,是案件侦办过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此案申诉阶段,上下级检查机关处理问题的根本手段是强化材料核查认定和补充加固,具体涵盖审视单项材料的真实可靠,统筹全部材料的相互印证,完善获取存有缺陷的关键材料,掌控案件来龙去脉与关联证据,辨析存在出入的材料,探寻被告方申明无罪时有效内容的合理成分,等等。立足点是遵循证据判断准则,首先必须确保证据符合确实充分的要求,同时要深入分析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内在联系,灵活运用证据规范和审判程序,促使证据相互印证、紧密衔接,最终构建起完整指控罪行的证据体系,消除一切合理质疑。

朱某蓄意杀人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核心在于探讨蓄意杀人未遂行为的刑罚标准。检查机关在处理重大恶性案件及性质恶劣案件时,注重从政治大局出发,依托法律框架采取行动,依据法规对重大恶性案件实施从重从快惩处,有效遏制犯罪活动,切实提升民众的安全感受。在公共场合,若是蓄意伤害学生、女性、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或者无故攻击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严重威胁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必须依法严惩,审慎考虑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惩罚与罪行相当。即便案件中有未完成的部分,也不应大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刑期从五年六个月调整为十四年,取得了良好的案件处理效果。另外,在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救济、心理疏导等多种手段,深度介入社会管理,帮助解决纠纷,保障社会秩序。

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核心在于法律适用争议。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中,察觉到非法持有毒品案件里存在诸多反常情形,通过仔细审查上下游人员的供述材料,并获取航班信息,确认已生效判决将贩卖毒品行为误判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造成刑罚过轻,检察机关于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朱某某的刑期从八年六个月调整为十五年,这样做既体现了罪行与处罚的匹配原则,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同时还保证了法律的准确执行。

刑事抗诉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肩负着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推动司法公正、保障法律准确执行的任务。此次通过公布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抗诉业务,提升审判监督工作水平,高效优质地完成每一起抗诉案件。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 郭竹梅)

(检察日报 刘立新 查洪南 李玉涵 赵萌 吴樾 王朝锋 周梦雅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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