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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意见至2025年7月11日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按照市府立法部署,滨海新区政府拟定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文本,已呈报市府审议。为提升立法的公开透明程度,力求立法水准更高,现发布《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5年7月11日。
背景介绍
2024年,国家层面发布一系列促进天津滨海新区进步发展的新规,这一举措紧随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天津滨海新区拓展开放相关事项的指示》、2019年国办函发布《关于助推天津滨海新区提升发展水平的意见》之后,此次政策更具分量,创新点更多,为滨海新区设定了新的关键目标,承载了新的时代责任。二零二四年七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整理本市关于促进和保障更高层次对外开放的现行有效法规时,觉得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的安排和市委的指示,需要把《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简称“《条例》”)修改得更周全,清楚说明滨海新区怎样配合京津冀一体化、怎样搞好改革的整体推进、怎样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基本准则和具体规定,用法律手段帮助新区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发挥带头作用。
草案全文如下↓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和推动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与开放,持续提升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水平,彰显其模范带头和支持引领的功能,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参考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指的滨海新区,即为经国务院核准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本市纳入天津滨海新区管理的其他区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功能定位】 滨海新区需以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努力建设成为国内大循环北方关键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支撑平台,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功能区的引领作用、“一基地三区”的核心地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致力于打造生态优美、智慧便捷、港产城协调发展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美好滨海新城。
第四条【改革创新】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应当注重创新驱动,持续推动行政、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体制改革,积极实施金融、自然资源、数据资源等方面的管理革新,充分展现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致力于形成能够借鉴、能够复制的成功经验。
滨海新区迅速推进科技革新、产业升级、城市改造,活化既有资源,拓展优质项目,提高整体水平,根据地方特点培育新型生产力。
第五条【营商环境】滨海新区要秉持公平竞争、依法治理、全球视野的理念,更新制度办法,加强部门配合,健全法律支持,参照世界一流标准,突出商品要素流动的自主性,建设安定、公正、明晰且可信赖的经营环境。
滨海新区需要构建市场化资源分配方式,研究水电气热等基础资源自行定价、市场流通、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及相关配套政策,健全公正合理的要素体系。
滨海新区政府的领导层需要强化对改善商业环境的关注,制定更周全的商业环境改进方案,构建起全面推动和监督商业环境改善的体系,并且迅速处理商业环境领域中出现的重大难题。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主动促进滨海新区的各项创新举措,并协助其与其他区域共同进步。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协助滨海新区推进开发开放进程,确保高质量发展方针得到落实。
本市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要动力,着力构建滨海新区同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区之间的联动合作体系,促进京津冀区域一体化进程,推动京津两地一体化制度建设,完善协同创新与产业合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合作机制创新。
滨海新区依照北京非首都功能转移的整体安排,接收并促进符合“一个基地三个区域”发展目标的相关功能,强化滨海新区同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区的互补合作,助力京津冀区域发挥经济进步的引擎作用。
第八条【津滨协同】滨海新区要执行好“津城”“滨城”两个城市共同发展的战略部署,促使城市间能够互相补充长处,职责划分恰当,彼此促进,共同进步,交通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港产城融合发展】 滨海新区要发挥港口集聚产业的作用,依靠产业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实现港口、产业与城市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港口带动物流发展、物流促进经贸繁荣、经贸推动产业升级、产业支撑城市进步的运行机制,以此促进港口、产业和城市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新区政府要打造一个职能合理、职责分明、执法严格、公开透明、运行顺畅、清正廉洁、民众认可的法治政府,新区政府需履行自身职责,完善决策流程,革新执法机制,约束执法动作,加强权力监管,推动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职责范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承担相应任务,并且还执行以下任务:
负责制定并执行滨海新区的整体空间规划方案,包括具体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分布方案,以及各项专门领域的规划内容。
(二)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统一推进综合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落实港产城融合发展;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权限移交】给予滨海新区更多自行推进的权力。凡是依照法规应由市级行政单位掌管,或者需要整个城市统一协调的工作,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不直接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将市一级的管辖权交给滨海新区政府及其部门来实施,具体哪些事务可以移交,由市政府自行确定。
滨海新区区政府需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升市场进入的便捷水平,改善新兴行业和领域市场进入的条件,减少审批环节,依据改革推进情况及国家相关规定,适度合并行使行政许可权,健全行政许可集中实施的相关机制。
滨海新区政府的职责是推进执法工作体系的优化升级,同时引导经济功能区完善执行监督的配合机制,并且要构建起执法部门间的合作网络,目的是共同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情形。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需健全公共服务的相关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的运作效能,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匀分配和方便获取,为社会民众带来便利且高效的服务体验。
第十六条【融合发展机制】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革新经济功能区同相关街镇融合运作方式,鼓励符合标准的经济功能区分离社会管理事务,由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以及镇级政府负责承接。
依据经济进步与革新活动的需求,滨海新区在各个街道及乡镇的产业基地尝试实施官方组织体系的变革。
第十七条【经济功能区】滨海新区行政机关应该帮助、推动和协助经济功能区的改革与进步,为经济功能区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提供更加自由、宽松和容易的条件。
这些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行使职责,同时接受滨海新区政府的指导。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需要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划分,这些清单要持续更新,并且要提交给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第三章 改革创新
第十八条【改革原则】要给滨海新区更多自主改革、创新的空间。滨海新区需要继续深入全面改革,强化改革的整体协调,集中力量在重要方面和关键点上,研究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滨海新区需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变革,健全自主发展体系,改善创新环境,汇聚创新要素,构建创新服务载体,促进创新机构成长并吸引其入驻,增强高科技产业成果转化效能,全面提高区域综合实力。
助力天津国家级创新试验区发展,彰显其引领示范功能,为全国科技创新制度体系的健全提供借鉴样板。
促进与天津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区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合作,并推动产业体系的互补与整合。鼓励天开科创城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的示范区域,成为城市更新的典范,同时建设制度创新的试验田。
第二十条【合作创新】滨海新区需要参与并支撑京津冀合作创新整体布局,积极建设地方创新系统,加强区域间合作创新和产业配合,优化创新优势互补的制度,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方式,推动创新资源产业资源资金资源人力资源紧密结合。
助力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区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建立具备滨海特色的创新与创业环境,确保科技研发平台的空间供给,塑造成为“北方创新源头、津门成果转化”的核心基地。
第二十一条【产业创新】滨海新区需建立以制造业为基础的独立自主、稳固安全、富有竞争力的当代产业构造,迅速推动石化、汽车、机械加工等老牌产业向高端化、数字化、生态化方向演进,着力提升智能科技、生物制药、清洁能源、新式材料、航天航空等新生产业的规模,精心培养生物合成、细胞基因疗法、神经科学与智慧医疗、本土化信息技术、海洋资源开发、太空资源利用、前沿能源、特种材料等前瞻性产业。
探索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全面融合的新路径,运用数字化、智能化工具助力实体经济实现优质进步。研发数据收集、数据流通、跨国数据交换及数据价值评估的新制度。促进网络平台经济稳健发展。
鼓励创新主体在确保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试验活动。通过政府优先采购、定向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推动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二条【金融创新】??滨海新区要平衡好进步与稳定的关系,依照法律和规章、确保风险可控的要求,推动金融领域的革新和试验,吸引国内外各类金融市场、资本交易场所、金融组织以及相关服务单位到滨海新区集中,促进科技类金融、环保类金融、普遍类金融、老年类金融、数字化金融等业务的发展,提高租赁业务、商业保理等领域的国际竞争优势,改进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效果,迅速建成金融创新运作的示范核心区域。
滨海新区需要发现特色行业产品的市场空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生产销售联系,尝试开拓新的消费类型、经营方式以及购物情境,提升优质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量,扶持自有品牌的成长,打造成为国际购物枢纽的核心区域。
第二十四条【交通枢纽建设】??滨海新区需要改进港口航运作用,推动港区配套和服务水平提高,加强资源调配作用,鼓励打造智能型港口和生态型港口,迅速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打造,利用港口长处,提升天津港带动作用。
滨海新区要充分运用机场资源,迅速构建区域航空中心,积极培育航空货运行业,实现海港与空港的协同效应。
滨海新区要善于利用国内外的紧密联系,打造以铁路和海运结合为亮点的中欧(亚)货运平台,聚集各类运输资源。
第二十五条【航运服务】滨海新区致力于促进航运行业进步,构建航运服务新格局,打造国际航运服务核心地带,推动航运总部经济、航运物流配送、航运金融服务、航运保险业务、航运法律事务处理、航运文化传承、航运科技应用等领域的拓展,提高航运服务整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人才改革】??滨海新区需要推动人才进步举措,拟定人才培育、吸纳及扶持政策。对顶尖创新开拓人才、关键短缺人才提供优惠帮助和优质服务。
持续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权,让专业人才获得更多发展空间。构建以创新水平、工作成果、实际效果、社会价值作为衡量标准的选人用人机制。健全对外籍人才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海洋发展】??滨海新区要积极拓展蓝色经济,塑造和增强蓝色产业新动能,推动陆地与海洋的融合联动,注重海洋环境的守护和改善,确保海洋财富的妥善获取和长久使用。
促进国家海洋经济试验区的发展进程。依靠科技革新作为动力,着力提升海洋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水平,并加速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八条【合作共建】 滨海新区要利用产业集聚带来的优势,以及其扩散作用,健全产业迁出带来的好处分配方式,借助产业进步的互相补充、资源与要素的交流融合等,为其他区域协同进步提供助力。
滨海新区需依据先行先试的推进状况及产业发展的需求,寻求创新三区的管理方式,实现政策的相互借鉴和扩散,增强先行先试的协同作用和整体实力。
第二十九条【机制革新】 对于国家法律体系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滨海新区推进和开发涉及法规条例章程没有明确的内容,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可以在自身权力范畴内拟定相关规范,滨海新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自身权力范畴内制定相关决定和决议,并且依照法律实施报备手续。
依照国家法制一致原则,依据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滨海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及各经济功能区的推进等核心任务,依法决定在一定时段内,在滨海新区暂时变更或者暂时中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某些条款,需将此决定报送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组织保障】要支持滨海新区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时大胆尝试、积极作为,要建立支持创新、容忍试错的氛围。
如果在滨海新区推进创新改革过程中未达预期成效或发生偏差,只要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法规政策,严格遵守了各项决策流程,展现了应有的勤勉,没有与他人串通损害公共利益,也没有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对相关机构和个人就不应给予负面评价,并且依据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一条【开放格局】滨海新区需要依靠开放带动改革和发展,加强同“一带一路”伙伴国家的互动与协作,健全高层次对外开放的制度体系,通过拓展国际交流来增强开放水平,打造交通枢纽式、合作平台式、海洋经济式、规则保障式、城市引领式的新开放模式,借助高规格对外开放来推动整体质量提升。
第三十二条【先行先试】滨海新区依据先行先试工作进展以及高质量发展要求,研究拓展开放的范围、试点项目以及配套的制度安排。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滨海新区推行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构建并健全吸引外商投资的工作体系,打造安定、公开、有保障且竞争有序的市场氛围。
滨海新区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对外商投资实施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同时促进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执行和实现。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滨海新区倡导各类组织及成员向海外进行多样化资本投放。该区行政机构需健全海外投资辅助系统,改进维护正当权益、推动资本进入、监测潜在危机等全方位的海外投资支援,从而增强海外资本运作的成效与价值。
第三十五条【跨境贸易】滨海新区要大力扶持网络销售、保税区商业、市场批量采购等新兴商业形态,促进与外国的商品交换更加便捷。
滨海新区需要促进商品交换的改进和提升,提升劳务交换的增长动力,鼓励数据交换的开拓进步,提升国际商品交换的整体优势。
第三十六条【口岸服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须强化通关协作支持,促使口岸检验机构改进通关手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口岸监管办法革新,实现进出口商品通关简易化。
第三十七条【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海新区相关政府部门需要鼓励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推进和进步,鼓励天津自贸试验区积极对接国际层面高标准的经贸规范,增加规则、制度、管理体制、标准等制度层面的开放程度,在更广阔的层面上建立与国际层面高标准的经贸规范相符合的制度系统以及监管方式。鼓励天津自贸区进行独创性、综合性尝试,促进各环节创新进步,迅速培育新型生产要素,构建以货物交换、资本运作、金融往来、物流服务和人员往来以及数据安全规范流通为核心的政策框架,使其更加健全。
促进天津自贸区同北京、河北自贸区协同进步,寻求构建京津冀自贸区合作创新体系。
促进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及示范基地的进步,借鉴扩散制度创新所获,促使政策相互配合、长处融合。
第三十八条【综合保税区】滨海新区要鼓励综合保税区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优质的发展,不断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方式创新,促使综合保税区在功能上升级,在体制机制上革新,帮助综合保税区与天津自贸试验区协调一致地发展。
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须强化知识产权推动与维护,完善知识产权产出、应用、调控、捍卫、提供、对外协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
滨海新区需要提升知识产权的商品化效益,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向公司输送知识产权支持。运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职能,建立区域间合作、多机构配合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给予海外知识产权矛盾、冲突及紧急状况的快速响应帮助。
第四十条【涉外纠纷解决】滨海新区需建立完善的涉外商事争议处理合作体系,尝试推行涉外商事调解业务,鼓励成立国际商事调解团体,完善与国际调解规范相吻合的商事调解流程。
允许仲裁组织根据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在滨海新区建立分支,从事仲裁工作,以此提升商业争议仲裁的专精程度和国际影响力。
第五章 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一条【社会治理】滨海新区致力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健全由党委主导、政府主导、民主协商、社会协作、公众介入、法治维护、科技辅助构成的社会治理框架,构建多元参与、协同管理的治理模式,促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第四十二条【教育服务】??滨海新区鼓励吸纳先进教育资本,迅速构建完善的教育构造,主动开展国际交流项目,促进产业与教学结合,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互通,科学与教育相互渗透,不断改善教育服务的效能与层次。
第四十三条【健康保障】滨海新区鼓励公共医疗机构进行创新实践,借助地方特色发展多种医疗服务方式,扩大智能医疗的运用范围,构建高水平便捷的医疗保健系统,促进医疗资源、保险机制与药品供应的联合发展和统一管理。
滨海新区致力于构建多元化医疗安全保障机制,提倡并推动商业医疗险与公共医保形成协同效应。
滨海新区积极推动爱国卫生工作,同时实施健康天津计划,鼓励人们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四十四条【养老托育】 滨海新区着力推动老年产业进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积极研发大众化的照护服务模式,鼓励增加大众化的照护服务资源,增强服务的方便程度。
第四十五条【工作推动与维护】滨海新区须推行有效的工作推动措施,改善创业带动工作氛围,扶持并管理新兴工作模式,完善精确快捷的工作服务网络,营造有利于工作的成长环境。
滨海新区需要更加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确保就业机会的均等,推动劳动收入水平的稳步提升。
第四十六条【文化发展】??滨海新区致力于用文化陶冶情操,用文化服务民众,用文化滋养城市,用文化推动产业进步,注重优秀历史传统的守护与延续,着力保护历史街区风貌,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历史建筑特色,革命纪念地,工业遗产遗迹,名人故居等,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推动文化与旅游产业紧密结合。
第四十七条【智慧城市】??滨海新区要持续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尝试寻找以信息为核心要素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方法,增强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第四十八条【韧性安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需强化城市抗风险能力建设,构建完善的公共安全架构,提升社会治安、食品医药安全、生产安全及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民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滨海新区当局需要加强抗灾设施建设,确保海堤、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避难场所等防护工程得到妥善维护和管理,同时提升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风险防控水平,认真做好洪涝、台风、风暴潮、海冰等灾害的防范准备。
第四十九条【生态保护】??滨海新区要注重人与自然融洽相处,秉持永续利用理念,推行最为严苛的环境维护措施,维护生态平衡,提升并优化整体环境水准。
第五十条【绿色低碳】??滨海新区要完善绿色节能的推进机制,构建可持续的绿色经济模式,鼓励中新天津生态城在节能环保技术、规范拟定、技术成果转化、产品推广等层面进行创新尝试,促使生产、运输和购买环节达到节约资源、循环使用、废物利用的目标,降低能源使用量,协助国家绿色生态发展区域的创建工作。
滨海新区需要拓展可再生动力和环保动力,调整能源配置,推动新能源方面技术革新,体制革新,以及模式革新。
本市鼓励滨海新区在国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担当带头角色,积极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环节的顺畅衔接,致力于建设一个覆盖全国、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资源回收再加工体系。
第五十一条【绿色交通】??滨海新区要建立环保的出行系统,实施公交优先的策略,着力培育节能高效、便捷便利的公共客运,促进交通方式升级,支持采用可再生动力和洁净动力的车辆。
第五十二条【海绵城市】??滨海新区政府的职责是全面负责海绵城市的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系,同时要有效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难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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