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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司让劳动者与派遣机构轮流签合同再派回工作,法院判定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公司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轮流签合同,再派遣回该公司工作
法院判定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叶小钟 本报通讯员 李磊 潘玲娜
企业要求职员与它挑选的劳务输出公司依次签署工作契约,然后派回企业任职,这种劳动关联怎样确认?
记者最近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个案件中发现,对于企业先前采取的那些做法,企业仍然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如果因为企业的缘故导致合同变得无效,给工作人员带来了损失,企业与被委托的劳务输出单位要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林某在2008年7月前往椰某公司粤东办事处应聘工作,然而依照椰某公司的规定,林某依据该公司所递交的合同内容,与创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被分配到椰某公司粤东办事处,从事业务相关岗位。
自2015年1月这个时间点开始,林某同锐某公司达成了雇佣协议,之后他被派往椰某公司,在那边从事业务相关的工作。
2022年7月1日更新的工作协议里,明确指出合作期限从当年7月1日持续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林某确认,如果工作项目完成或者个人工作能力不足,锐某公司有权调整岗位,林某必须接受,在合作期间,林某累计请假达到五天(包含五天)以上,或者连续请假三天以上,锐某公司能够马上终止合作,并且不发放任何补偿。
2022年12月16日,椰某公司发布文件对下属各办事处实施调整并更换负责人。12月19日,椰某公司相关职员在微信工作群里发布信息,告知未获任命的员工,以林某为例,他们有权选择变更岗位或提出离职申请。
林某不接受改革人员处置方案,椰某公司将其退回给锐某公司。锐某企业针对林某执行转派前的学习方案时,林某拒绝遵循安排,多次无故缺勤,2023年1月31日,锐某企业通过邮寄方式向林某送达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林某于2023年2月1日拒绝签收该通知,随后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诉并提起诉讼,要求椰某企业、锐某企业一次性给予其经济补偿共计40元。
经审理确认,林某在椰某公司任职时长达十四年半,离职前一年内月均收入五千四百一十四元九角三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判令椰某公司须向林某补偿八万一二千二百三十三元九角五分;锐某公司须在四万三千三百一十九元四角四分限额内,与椰某公司连带支付林某的经济补偿款项。
判决宣布之后,椰某企业还有锐某企业将案件提请复核。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项裁决,决定撤销复核请求,确认先前判决有效。椰某企业、锐某企业接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该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拒绝接受重新审查的申请。
审理法官就这起案件表明立场,林某加入椰某公司后十余年间,始终在该公司粤东办事处任职,执行其管理及工作指令。椰某公司安排林某与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交替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他派回公司工作,这种做法属于企业刻意逃避法定义务,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模式”。劳务外包仅作为辅助手段,仅限于非永久性、非核心或临时替代性质的岗位使用这一条款,林某与椰某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实际工作关系。
椰某企业招募业务人员之后,理应依照法律条款与员工缔结劳动关系契约,但该公司蓄意违背法规,指使劳动者同劳务中介机构签署劳动关系契约,依照劳动关系法条明文规定,林某同创某单位及锐某单位缔结的劳动关系契约应当被判定为无法律效力。
此案中,合同无效的过错由椰某公司承担,该公司还单方面结束了与林某的实质工作关系,需赔偿林某因合同作废所受损失,同时要付给林某经济补偿。锐某公司作为劳务外包企业,和椰某公司一起违背了劳务外包相关法律,依法要共同承担责任。锐某公司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始于2015年1月1日,因此锐某公司须对2015年1月到2022年12月这八年间的经济补偿金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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