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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回顾: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合同方式有何变化?

时间:2025-10-07 22: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重要政策回顾:

二零二零年一月,国务院发布第724号命令,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零二二年八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社部一同发出通知,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九〕18号)中的若干条款实施了修订。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社部共同发布《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建筑行业单位及建筑从业者签订劳动协议时作为参照依据。

我们一起来看看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的变化。

何博士注:

当前中国建筑行业发展现状,联系国家基本政策及法律相关解释,我始终觉得绝大多数农民工与所谓的“名义雇主”(劳务组织或建筑企业)之间并非真正的工作关系,原因十分明了,他们实际受雇于其他单位,所以不该强迫劳务组织与农民工签订工作合同,也难以确认双方形成工作关系,倘若实施此措施,涉嫌违背劳动合同法,同时让许多建筑公司时刻面临农民工社保的潜在风险。相信这几年听过我课的建筑企业对我的这个观点记忆犹新。

当前状况令人担忧,行政法规方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施工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必须依照法规与所雇佣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施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方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都清楚表明建筑公司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执行方面,基层劳动监督机构更是将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检查的核心内容。

值得肯定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社部做出了重要调整,对建市〔2019〕18号文件进行了根本性更正,凡是涉及建筑工人劳动契约的部分,全部替换为“劳动契约或雇佣书面凭证”,并且在修正后的第八条,明确强调,“对于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必须依照法规签订雇佣书面凭证”,对于这种求真务实的态度,应该给予赞扬!

修改前后对比(蓝字为新增部分):

编辑说明:本次更动涉及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第十四项内容

第八条 现行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工人身份真实信息登记办法,要求施工方与作业人员先确立劳动关系再开始工作。施工企业必须与所雇佣的工人依照法规签订劳动契约,对于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应当依照法规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建筑公司必须先对建筑工人进行基础安全知识的讲解,然后在相关的建筑工人信息登记系统中录入其信息,这样他们才能够进入建筑工地,参与与建筑工作有关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建筑从业者须与相关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实施身份信息登记制度,进入工作场所前必须依照法规签订劳动契约或劳务书面凭证,同时参与基础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的登记资料包含个人基础资料、职业履历、信誉状况等要素。

个人身份资料需涵盖建筑从业人员及项目主管的公民身份号码、学历背景、职业类别(所从事的领域)、技术能力(资格认证或岗位资质)的级别,以及基础安全知识的培训记录。

从业信息应当涵盖工作职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约定,出勤情况,薪酬发放以及工作履历等细节。

诚信资料应当涵盖信用评定,揭发与申诉,正面及负面行为档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要依据真实身份资料,收集在岗建筑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并迅速确认、持续修正;要详尽记载建筑人员的工作职位、劳务合同或雇佣文书签订状况、出勤记录、薪资发放等职业情况,设立建筑人员身份档案;需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人员身份管理规范,将收集的人员资料即时传送给相关机构。

已登记在国家级建筑人员监管系统的建筑人员,若其信息在一年或以上未更新过,再次参与建筑活动时,施工公司须重新对其施以基础安全教育,并备案相关情况,否则禁止其进入工地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建筑公司须依照劳动契约或雇佣书面文件,经由农民工薪酬专用账户,每月全额将报酬直接支付给建筑从业人员,同时必须在建筑工地显眼位置装置“建筑从业者权益公示板”,并公布相关内容。

附原文:

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调整《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发布指导意见

为更好推动工作机会增加,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应有权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对《建筑工人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建市〔2019〕18号)中若干内容进行修正,具体通告如下:

全面推行建筑工人身份真实化管理规范。建筑单位须与所聘用的建筑从业者依照法规缔结劳动关系合同,对于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应依法缔结书面用工契约。建筑单位须对建筑从业者实施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并在相关建筑从业者身份真实化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方可准许其进入建筑工地参与与建筑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

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里的“劳动合同”,全都换成“劳动合同或者书面用工合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为了整理建筑市场环境,强化建筑人员管理,保护建筑人员与企业正当权利,确保工程品质与生产安全,培养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建筑产业人才库,推动建筑行业稳定进步,根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整治拖欠农民工薪资状况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建筑业稳定进步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及行政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提到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针对建筑公司雇佣的建筑工人的工作经历、教育培训、专业水平以及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采用真实身份信息核实手段进行全方位管理的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担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管理规章的职责,对各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负责推进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规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建和人社机构,负责当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事务,拟定相关管理规范,推动建筑单位在作业现场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措施;要构建健全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保证各类数据齐全、时效性强、信息准确无误,并完成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互通。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和建筑单位商定建筑工人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细节,促使建筑单位执行建筑工人身份信息管理的各项要求,为建筑单位推行建筑工人身份信息管理提供便利,依照工程进展情况,准时并且全额地把建筑工人的报酬支付到建筑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公司须负责现场建筑工人身份信息管理任务,需要拟定本公司的建筑工人身份信息管理制度,安排专职或兼职的身份信息管理人员,借助数字化工具,将相关资料即时、精确、全面地传送至相关机构的建筑工人身份信息管理平台。

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对其雇佣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并协助总承包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现在整体推行建筑人员真实信息登记办法。建筑单位需和雇佣的建筑人员依照法规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对于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状况的,应依照法规签订书面用工契约。建筑单位须对建筑人员实施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并且在相关建筑人员真实信息登记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才能够让其进入工地现场参与建筑类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所有项目管理人员需承担对应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所有建筑工人,都应被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体系。

第十条建筑从业者须与相关单位及施工企业共同执行身份信息登记制度,进入工地劳动前必须依照法规签订劳动关系合同或劳务书面约定,同时参与基础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工作信息需涵盖具体职位,以及劳动合同或正式雇佣文件的签署情况,同时包含出勤记录,薪酬发放明细,还有整个工作期间的相关档案资料。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要依据真实身份资料,收集在施建筑作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基础资料,并且要立刻核对、持续刷新;必须真实无缺地记载建筑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以及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合同签订状况,还有出勤记录、薪资发放等职业活动情况,构建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档案;依照项目实施地的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范,要迅速将收集到的建筑作业人员资料传输给相关管理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建筑工人采用实名制管理所涉及的支出,能够划入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以及管理费用之中。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合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全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建筑工人,同时要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地点设立“建筑工人权益公示牌”,并公布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建筑单位、系统开发应用等机构须建立规范,落实举措,保障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的数据安全,确保其真实准确且无遗漏,严禁隐匿不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要和其它相关单位加强信息互通,借助数据分析,运用现代化媒体和信息手段,设立建筑工人权益维护的预先警示系统,真正维护建筑工人的正当权利,增强为建筑工人提供帮助的水平。

第十七条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需检查下级单位执行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制度的情况,若发现偏差,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于拒绝纠正或纠正不彻底的,要找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谈话后仍不纠正或纠正不彻底的,将其归入重点监督类别,并请上级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住建部门须遵循“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原则,强化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工人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执行状况的日常核查,针对有关工人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方面的信访内容展开核实并实施处置。出现违反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损害建筑工人权益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机构依据法规进行处置;涉及其他单位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或举报信息,须根据职责划分迅速转交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单位能够把建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纳入规范化工地评估范围之内。建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数据能够作为相关机构处理建筑人员劳务争议的参考凭证。各相关单位需要设立奖励措施,对认真执行建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建设单位提供帮助,在特定阶段内没有出现工资拖欠情形的,可以取消农民工作资押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建部门对于检查中暴露出的单位或个人虚报信息、隐瞒数据等不合规情形,需要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将相关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及时传送至相关机构。对于那些不进行修正或者修正不彻底的情况,可以采用公开披露、审查公司资格等手段应对,要是存在拖欠员工薪资的,能够提升建筑工人薪酬保证金的投入额度,同时把这类不良事迹记入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信誉记录库,并借助全国建筑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渠道公之于众。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准以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为借口,要求建筑企业购买相关物资;也不能设置虚假名目胡乱收费,给企业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违反规定强制建筑企业使用特定产品或无理收费的情况,必须马上纠正;如果情节恶劣,要依法请求相关机构追究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需依据当地具体状况,拟定本规定具体执行方案。

本规则的具体说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02

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人员合理权益,更有效地为建筑机构与建筑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提供参考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范及相关政策,编制了《建筑工人简易工作协议(参考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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