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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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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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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3月3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强化对全国旅游标准化事务的管控,推动旅游标准化进程,全面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与管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旅游标准化工作为旅游行业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是提升旅游业整体效率,达成科学管理的关键途径;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国标准化体系中的关键构成,由国家旅游局负责标准化事务的部门具体执行,并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负责标准化事务的主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核心职责包括,全面覆盖旅游行业,系统制定旅游领域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这些标准简称为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同时实施监督与检查;引导旅游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促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体系化与规范化,以此增强旅游行业的安全防护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
第四条 旅游业规范化建设是行业监管的关键环节,各级行政单位需强化管控,同时将其归入整体管理框架之内。
第五条 主动采纳全球通用规范和海外前沿规范,尤其注重国际标准化团体、世界旅游组织以及旅游强国和专门机构的规范,着力实现全球化同步;主动加入世界标准化协作,参与相关全球规范的研究与拟定,捍卫国家及旅游领域的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旅游标准化事务遵循集中指挥、明确职责的方针。各级旅游管理机构及旅游公司能够成立旅游标准化监管和执行单位,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强化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旅游行业标准主管机构全面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事务,其核心任务包括:
严格遵守国家层面的标准化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指导方针,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执行措施,并有效推行落实,确保执行到位。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负责制定和更新涉及旅游领域的国家及行业规范,承担规范审核、编号、推行和登记的管理任务。
承担统筹协调旅游领域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的刊印与推广任务;
(五)负责推动落实相关规范,或与国家旅游局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推进,同时监督执行效果,确保规范执行到位。
(六)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协助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公司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其相关机构运作;
负责实施全国旅游领域专业人才的培训项目,组织进行能力测试,开展资格等级评定工作。
(九)组织、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十)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化会议和活动;
负责提交旅游标准化成就的登记事宜,同时开展旅游标准化事业的嘉奖活动。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的各个业务部门各自负责处理本部门相关的标准项目事务,它们的主要任务是,
受全国旅游标委会委派并依据标准项目安排,负责开展相关标准的拟定与修正工作。
依据规范方案开展相关标准的推行任务,同时进行监察与管理。
第九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主管和标准说明职责,其核心任务包括:
进行旅游标准化基本理论层面的研究工作,并就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参与旅游业规范的创建、更新和审核流程,承担制定旅游业规范体系架构的任务。
承担旅游规范的审核任务,对规范里的技术要素负责任;给出必须执行的标准或可以选用的标准的意见,
承担旅游规范成果的审视探究,针对准则的推行状况开展考察与剖析,进行深入解读,并且对其实际运作情形进行细致研究,同时加以全面评估。
(五)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进行旅游标准化层面的跨国沟通与协作,负责处理国际标准化相关事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和推进本区域旅游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由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承担,主要任务包括: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标准化管理规范,拟定本区域旅游标准化管理措施,并加以推行执行;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任务;
(四)根据标准实施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本地区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旅游公司的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负责标准化事务的部门,需要承担起本公司的标准化管理职责,具体工作包括:首先,要确保各项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其次,要持续推动标准的更新与完善,同时,要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还要定期组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标准,并且要建立标准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最终目的是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落实国家及旅游领域相关规范的法律条文,执行行业统一的法规,遵循指导性的政策方针,确保标准得到贯彻实施
(二)实施有关的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举办规范说明普及教育活动,安排对本公司规范成就及规范事务的嘉奖授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发布
旅游业制定和修订的标准,分为国家层面的规范,行业内部的准则,以及企业内部的规范,不包含地区性的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依据下列原则:
能够确保旅行过程安全可靠,有助于提升服务品质和运营效率,同时维护相关经营机构及顾客的正当权利。
有利于充分发掘资源潜力、维护生态平衡、实现长远发展;促进科技转化,提升经济收益,适应运营维护需求,确保技术领先,成本得当,安全稳固,运用得当。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国际交往;
第四条各类规范准则须与国家层面的规范准则保持一致,企业层面的规范准则须与行业层面的规范准则保持一致,所有相关规范准则之间必须做到相互吻合,彼此衔接,形成整体。
提倡直接采纳国内规范和海外领先规范,主动加入全球标准的拟定工作。
遵守国家及旅游业相关准则,协助相关法规的执行,确保其有效落实,维护政策规定。
要充分运用科研院所、大学院校、相关协会及学术组织的职能。
根据国家相关主管机构所核准的旅游行业规范体系划分,凡涉及全国性或旅游领域需一致执行的技术规范,均须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一)旅游业基础、信息、通用标准;
(二)旅游标志、术语标准;
(三)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设施标准;
(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五)旅游规划和资源普查标准;
(六)旅游专门产品和质量标准;
(七)旅游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标准;
(八)旅游业标准规划体系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五条 倡导旅游行业在其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及日常活动中,针对必须相互配合、保持一致的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和作业规范,自主建立行业规范。
企业标准是组织进行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时的技术依据,覆盖了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是企业实现技术提升和强化现代化管理的关键支撑,也是重要参考。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含强制性标准,也包括推荐性标准。
维护个体生命安全与财产不受损害的规范,以及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所确定的必须遵守的准则,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具体涵盖的内容有:
(一)保障旅游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安全的标准;
(二)旅游规划建设标准;
(三)公共场所卫生、旅游餐饮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四)重要的旅游通用术语、符号、代号、标志和文本格式标准。
其他旅游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层面的规范文本和行业层面的规范文本的制定,需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这一国家级规范文本(GB/T1)以及《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则》这一行业级规范文本,企业层面的规范文本在制定时也可借鉴前述规范文本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计划,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按期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标准制定与修订计划草案;国家旅游局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集中整理、统筹安排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报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核准立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则需报国家旅游局核准立项,随后正式发布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与修订项目计划安排。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任务下达后,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选定标准起草机构,并监督其依照计划按时完成工作;对于重大标准制定修订任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审核,由旅游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具体事务由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小组负责;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核准、公布依照国务院标准化管理单位颁布的《国家规范实施条例》与《行业规范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标准推行之后需周期性检视,由旅游行政机构指派全国旅游标准化委员会依照规范执行。标准的确立、修正、更动或取消,由旅游行政机构依据规定执行审批并公布。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强制性标准一旦获得批准并对外公布,所有旅游公司都必须严格执行。在旅游行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和项目,必须满足相关规范条件。任何未能达到安全、卫生及环保条件的产品和项目,都不得进行制造、售卖或供应。
第二十三条 推荐性标准属于国家倡导的政策性规范,旨在引导各方主动采纳。当此类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明确要求实施,或被当作合同条款时,它在其适用期间内必须强制执行。
制定产品和服务规范是必要要求,若缺乏国家及行业规范,需自行确立企业规范。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兼顾规范化的需求,不允许推出未达规范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施标准时需要的各种资源,以及技术层面的保障,要整合进本机构的设施扩充、人员培养和设备升级方案里。
实施标准时若遇到疑难,须立刻找官方机构求教,对于关键性难题,务必迅速向国家旅游局的标准化监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的执行落地,需经国家旅游局核准推行。各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旅游局的统筹安排,并参照本地区具体状况,拟定详细执行方案。对于关键标准的执行状况,必须即时向国家旅游局进行汇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依据自身职责范围,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托,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核查工作。
第五章 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设立了专门用于标准化工作的资金,这笔资金有特定的用途,由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一起负责监管。这些资金将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供协助;
(二)标准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
(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
(四)开展标准化调研、专题会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开支。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所需资金,依据国家标准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若资金不够,由国家旅游局进行补充,或者与标准起草机构进行商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在制定或修订时的开支,由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标准化专项资金承担,若资金不够,则由负责提出标准计划建议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三十二条 企业标准的拟定及所需开支,由公司自行承担,能够算入日常运作开销之中。
第三十三条 省以下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运作支出,需从其内部行政开支和事业经费中解决。
第三十四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运作资金,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募集和动用,若有短缺,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予以补充。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旅游业所有规范都属于技术成果,对于技术层面突出且效果明显的规范,会推荐给相关机构,申请技术成果的表彰。
第三十六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公司,应当对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有显著贡献的团队或个人,还有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成效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若违背规定或缺乏规范操作导致负面效果引发重大事件,须承担对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若因玩忽职守或渎职引发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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