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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行人/电动车谁担责?新规明确事故责任与保险理赔

时间:2025-12-04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一次开车门时的大意之举,有可能在瞬间把一个家庭的幸福给完全摧毁掉,电动自行车跟机动车发生碰撞之时,往往会陷入到那种“谁更弱势谁就更有理”的争执当中,诸如此类困扰民众日常出行的痛点以及法律争议焦点,将会迎来更为明晰的裁判规则。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展开公开征求意见之举,当中针对“开门杀”、电动车事故责任等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给出针对性规定,凭借司法智慧为复杂的道路交通景象勾勒出更清晰的责任界限。

——“开门杀”事故定责破局,让保险理赔不再“踢皮球”。

在平常生活当中,“开门杀”这类事故是屡屡出现的,对于那些受害者而言,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常常会碰到一种尴尬的状况,那就是:开车门的那位乘车人,其具备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然而保险公司呢,通常会依据“乘车人并非被保险人”这样的理由,拒绝去履行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不但使得受害者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伤害,而且还让事故赔偿陷入到了僵持的局面之中。

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命中这一揪心的痛点,打算做出这样的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因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要是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去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同时,还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予以赔偿。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这表明,受害者有希望绕开与个人的冗长纠葛,径直从保险路径获得即时赔付,给处于伤痛中的家庭送去温暖。条款还考虑到公平,准许商业险保险公司在给乘车人赔偿之后,向存在重大过错的乘车人行使追偿追索权,这既保护了受害人,也告诫了每一位乘客:开门的手,同样承担着安全的职责。

——平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告别“谁弱谁有理”。

电动自行车数量发生极为快速的激增之后,电动自行车跟机动车发生事故了,事故之后的责任认定,常常会陷入一种观念惯性内,这种观念惯性就是“机动车负全责”。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引入了更加精细化的裁量标准,电动自行车跟机动车发生事故了,这个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有人身损害,要是机动车方能够证明电动自行车存在过错,接下来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交通工具危险性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

新规传达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保护的是守法之人,是谁有错谁就要承担责任,而非“谁显得弱势谁就占理”,它激励所有交通参与者,不管驾驶的是有着钢铁般身躯的汽车,还是轻巧便利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对自身行为负责,共同维持道路秩序的公平以及安全。

——发挥保险分担风险功能,为无过错机动车兜底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哪怕机动车不存在过错情况,也必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情况当中,这一部分所谓的“委屈钱”究竟该由谁来支付,常常会引发纠纷。商业险保险公司常常会依据“被保险人无责”这种理由,拒绝进行赔付,最终致使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主仍然需要自己拿出钱来。

第七条在征求意见稿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即法院不会支持保险公司的此种抗辩;这就意味着那不超出10%的赔偿责任被明确归入商业三者险覆盖范畴,切实体现了保险分担风险的核心功能,使得守法机动车主不会再因为他人过错就承担经济损失,切切实实地减轻了其赔偿方面的压力。

总的来讲,新的规定在充分发挥保险所具备的保障功效方面展现出成效,能够及时地对受害人实施救济,与此同时,还着重在于强化驾驶人以及乘车人的安全责任认知,以此达到警示驾驶人以及乘车人都应当严格地去遵守那些交通规则,谨慎小心地予以留意,防止小小的疏忽演变成重大的事故现象出现。

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细节乃法律的温度所寄。从对“开门之手”予以规范开始,到对“路权之争”加以平衡,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直接面对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理赔等难点之处,凭借一个个精细的“法条刻度”去厘清责任担当,确定纷争界限,从而更好地守护公众出行时的安全。(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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