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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指南
索赔指南
开车借朋友的车撞了人,车主和司机谁该赔钱?法院这样判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机动车的使用人与所有人并非同一人,在此种情形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究竟该以怎样的方式去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在江西省芦溪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
这一年的七月,刘某驾驶着归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到事故发生地点,与行人朱某发生了刮碰,致使朱某受伤。朱某因此住院治疗了二十六天,刘某为此垫付了七千余元的医疗费。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之后,结果是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双方针对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却都没有结果,朱某于是把刘某、陈某以及某人保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定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共一万三千余元 。
在案件审理的进程当中,法院经过查明得知,于事故发生以前,刘某已然获取了机动车驾驶证,拥有驾驶案渉这一车辆的资格。陈某身为刘某的儿媳,在出借机动车之际已经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展开了审查。案渉小型客车在某个人保公司那里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有着如下规定,因为租赁、借用等这类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个人之时,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而造成了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况下,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身为机动车的使用人,鉴于因牵涉案件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刘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于出借机动车之际已然审查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并且朱某并未举证证实陈某对于事故发生存在其他过错,所以对于朱某要求陈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具有涉案关系的车辆,在某一个人保公司那里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以及商业险,那么这个某保险公司,就应当是在交强险、商业险所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之内,向朱某进行赔偿。经过仔细计算,朱某因为此次事故而致使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是1.3万余元,于是就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朱某1.3万余元,此外朱某还需要返还刘某之前垫付的7000余元。
法官提醒
机动车的车主呢,务必要切实地对自己的车辆做好保管工作,要是确实有需要把车辆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人去使用,那就应当去确认车辆是不是存在缺陷,使用的人是不是具备驾驶资格,使用的人是不是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等等情况,不然的话,就有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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