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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指南
索赔指南
车辆被撞后,除了修车费还能要哪些赔偿?交通索赔指南
东莞交通律师获悉
礼让
行人
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文明出行
前言
在我国经济呈现高速发展态势的情况下,家庭所拥有汽车的数量持续不断地增加,进而交通事故会经常性地发生。那么当交通事故出现之后,除去人身遭受损害以及财产产生损失等这类“直接损失”能够要求给予赔偿(像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等)之外,还有哪些也属于“间接损失”并且同样能够要求赔偿 。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可支持的“间接性”财产损失主要有两类:
1、依法从事货运、客运等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
2、非经营性车辆,在无法继续使用的期间,其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01
案情简介
某一日,肖某于工作日之时,自驾着车辆去上班,在途中随着车流停车排队等候之际,被黄某所驾驶的车辆给追尾了。事故发生过后,黄某应允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肖某的车在维修店进行了长达19天的维修,所以肖某把黄某起诉到了斗门法院,请求判定黄某支付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具备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肖某提交了事故发生之时的行车记录视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觉得,从该视频能够看出,黄某所驾驶的车辆追尾了肖某的车辆,此次交通事故乃是黄某操作车辆之时不恰当导致的,这场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黄某来承担。
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那边的规定来讲, 如果当事人去请求侵权人赔偿非经营性车辆因没办法继续使用从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那么人民法院是应该予以支持的。所以呢,肖某能够要求黄某赔偿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肖某宣称其每天实际支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大概是150元,19天加起来总共是2850元,然而他并没有提交相关票据,所以肖某不存在证据去证明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金额 。鉴于肖某的确存在需要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情况,按照市内交通费标准每日30元来作计算,同时依据肖某无法使用其车辆达19天之实情,所以黄某应当赔付肖某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此费用为570元。
#02
公职东莞交通律师说法
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在司法实际情况里,那些依照法律从事货运、客运等具有经营性的活动所用车辆,由于没办法开展经营而产生的合乎道理的停运损失是应该给予支持的;然而这类损失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属于交强险进行赔付的范围,是不是由商业险来赔付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常见的免责情形)。对于非营运车辆尚不能继续使用的那段期间,通常情况下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是会给予支持的,其数额要靠证据来证明,而且是以必要、合理作为限度的。
东莞交通方面的律师特别做出提醒,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法律以及裁判规则明确给予支持的情形下,并且属于与事故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同时证据是充分的“间接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对于是否赔偿,是必须受到交强险范围以及商业险合同约定(通常包含间接损失免责条款)的限制的,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的,是要由侵权人来承担的。
如果存在符合无证、醉驾、故意制造事故等来的情形的话,交强险会对侵权人先进行赔偿之后再去追偿;在商业险已经有效地免责的时候,尽可能快地和侵权人针对间接损失进行调处,或者提起诉讼,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03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 | 2021.04.29实施
第柒拾陆条,机动车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造成了人身出现伤亡情况,以及财产产生损失了,那么就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以内去给予赔偿;不够的那一部分,会按照下面所规定的内容来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呢,就得由存在过错的那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双方都存在过错,那就得依照各自过错所占的比例去分担这个责任啊。
(二)机动车跟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存在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事故当中形成的交通方面的损失,是由于自行车骑车人、走路人故意去碰撞机动车而导致的,机动车这一方不需要承担给予赔偿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进行了修正 。
2020.12.29发布 | 2021.01.01实施
对于第十二条而言,其针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下述财产损失,要是当事人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那么人民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一)用于维修那已被损坏车辆的所支出的费用,车辆上所装载物品的损失,把车辆进行施救的费用;。
在车辆灭失的情况下,或者车辆无法进行修复时,存在着这样一种费用,那便是为购买一辆在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个时刻,跟已经被损坏的车辆价值相等的车辆,所需要的重置费用 。
(三)那些依照法律规定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还有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由于没办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从而产生的合理的停运损失 。
(四)非经营性的车辆由于没办法再继续使用了,进而产生了符合常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呢。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第三人人身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在处于醉酒状态下,或是服用了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之后,又或者是在麻醉药品作用下,驾驶机动车进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假若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朝着侵权人去主张追偿权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应该实施支持行为。而追偿权所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保险公司切实进行赔偿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之“人身伤亡”,乃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而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以及身体权,还有健康权等诸多人身权益而造成的损害,其中涵盖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内容相通的各项所述损害,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那个“财产损失”,它指的是,由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而侵害了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最终所造成的那种损失 。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没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去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向有关系的方面请求投保该辆车的义务人,在交强险所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以内给予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对于这样的情况是应该给予支持的。
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存在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当事人提出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类担负相应责任的相关请求,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2025年第 13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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